印光大師:以凡濫聖,妄稱菩薩再來,是壞亂佛法、誤導衆生的大惡業

 

編按:印光大師生前慈悲度眾,不厭其煩地回復信衆的信函,後人按照信函内容分門別類、編輯整理、方便後世佛弟子研讀學習。以下内容摘錄自《印光大师全集净土法要》<印祖道德篇>https://www.dizang.org/wj/yge/index.htm】。在其信函中,印光大師一再嚴詞禁止弟子信衆認為他是佛菩薩再世,或推舉他為净土宗祖師,即使是「善知識」和「導師」這類尊稱,他都視爲虛名虛譽,一概不受。

佛門之中,歷來不認同任何炫耀證量與異能的行爲,稍微具備正見的人只要對比印光大師和歷代祖師的言教身教,就可以確定蕭平實與其印證的「開悟弟子」是一群以凡濫聖的邪見凡夫。不過譴責蕭平實之餘,吾人也需檢討自身。我們過去在正覺同修會,或許不認同「蕭導師」的自我神化,但是我們難道一點都不喜歡正覺同修會給我們戴的「高帽」嗎?我們自認爲找到全世界唯一正確的佛法、全世界唯一能讓我們開悟的道場、全世界證量最高的「大善知識」,相信自己能夠走進正覺同修會學習正法就是「再來菩薩」,認定自己全心投入承擔的是「偉大的護法使命」,難道不是因爲蕭平實給我們的這些「高帽」滿足了我們希望與衆不同、高人一等的心理?印光大師德高望重但嚴詞拒絕一切虛譽,正覺會内的凡夫卻每日互稱「菩薩」,因爲那個「正法菩薩」的特殊身份沾沾自喜,這難道不是一種喜愛虛譽的表現?蕭平實自己也説:「師父不搞怪,徒弟不來拜」,沒有虛榮的信衆不會有造神的邪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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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誡不可列為蓮祖

唯三二,第八九行,晉朝慧遠大師,以至最近還在世的印光大師。 此十二字,殊覺失體。 在德克以為尊師,而不知其樹的以招眾矢之共射也。此十二字,當改作晉朝慧遠大師,以至善導,永明,蓮池,蕅益,省庵,徹悟(徹悟即夢東,現安徽有名夢東者,故用徹悟也)等,都是最有學問云云。

光乃粥飯庸僧,雖知凈土法門之利益,何可以與從上祖師並列並論。然時人固不知是德克自引,則謂光意所使。人必以光為冒充通家,欲與蓮宗初祖同列,則光之人格罪過,不堪設想矣。幸努力看完,否則,將無法收拾矣。吾人一舉一動,各守本分,人自不會特意誹毀。若稍帶矜誇僭越氣分,則不但吹毛求疵者,鹹起攻訐,即厚德君子,亦當以此而藐視之。祈與德克說之,令將此三處酌改,仍不多加行。 唯三二第八九行添三幾字,以下行尚有十一個空故也。 此書流通,實有大益。 光亦非世之久客,我死之後,凡我弟子,只可依教修持,不得七拉八扯,把我一個土偶,裝做真金,則是以凡濫聖,自己與光,同得罪過。 文鈔中與潘對凫馬契西之信,當查閱之。 (續編卷上· 復李德明居士書(二))

不敢承認是蓮宗祖師

適接來書,不勝慚惶。 印光以隨行粥飯僧,迫不得已,搬出許多殘羹餿飯以塞責。 其氣味酸臭,形質腐敗,瀆人法眼。 而蔚如喜其有益餓者,為之傳布。閣下縱亦欲引餓者飽餐王膳,先以此種接其氣息,則已甚屬垂青過盼。 何得以省庵之後,推為第一。 使光能為省庵提鞋,當不至搬弄出此種過活,況曰文章奪過乎哉。 擬人必於其倫,閣下愛光雖深,其如自己失言何。 須知省庵之後,有大高人,其過與否,不敢以凡情妄斷。當在比肩齊驅之列,絕無稍遜其學問見地操持德業者,徹悟禪師也。蓮宗十祖,毫無慚德。 光尚不敢謂為後裔,況曰同列乎哉。 (三編卷第一 復丁福保居士書一)

不受虛譽

以凡濫聖,其罪非小。光恐無知之人,各各效尤,則佛法由此而滅矣。不得不與汝說明。 光一生不妄譽人,亦極惡人妄譽己。 汝譽玉師作如此說,是率學佛之人作偽也,可不慎哉。 如此報玉師恩,玉師有知,當即痛哭流涕矣。光已七十九,過二十日即八十,死或在年內,或尚要受幾年罪。 光死只許你們認真以凈土法門自利利他。若為光作讚傳詔等,傳送遐迩,乃系光之怨家。光一生不受人之虛譽,以死而無知而虛譽之,是為欺心。光只要彌陀慈父肯垂憐,此外一不願聞也。 (三編卷第一· 復(了凡,冶公)二居士書)

勿譽為凈土宗匠

光乃無知無識之人,何可云凈土宗匠乎哉,豈不令人慚愧無地容身乎。 (續編卷上· 復陳其昌居士書)

勿擬彌陀再來

光粥飯僧耳,汝初以元公,康節,文正公相擬,已為失倫。繼以彌陀後身,本師前導等妄譽,何不懼罪過一至於此,以凡濫聖,罪在不原,汝知之否。 (三編卷第二· 復常逢春居士書一)

勿稱凈宗泰斗

光以粥飯僧,謹守佛祖成規,勸人念佛求生西方。 何可云當代凈宗泰鬥乎。 但敘明其事即已,固不宜過為虛譽也。 (三編卷第二· 復方聖照居士書一)

勿與蓮祖同列

汝何不知事務,一至於此。 光何人斯,何可以與蓮池大師並論乎。 汝作此說,以為恭維光,不知其為毀謗光也。以後不得如此以凡濫聖的恭維吾。吾見此語,如打如嘲,愧不能支。 (三編卷第三· 復溫光熹居士書十)

勿譽菩薩示現

通告社員書菩薩示現四字,萬萬不可用。 用之則罪過無量。 且令具眼者,謂印光與汝均屬狂妄之徒,敢以博地凡夫,妄稱菩薩。 此尚無引人造罪之咎,亦可與爾我消其罪業。 無知之人見之,則引以為例,而一切僧俗,通以菩薩示現為稱。 此種大罪過,由爾我而始,則其流弊何所底止。 宜以墨塗此四字,旁書洞鑒時機。 庶於事於理,於自於他,均無妨礙矣。 祈慧察。以後凡有提及光之文字,只直敘其事,不得妄戴高帽子。 在汝意以為榮,不知既不是自己之帽子,妄為戴上,人便指為假冒,為瞎充,其辱大矣。民九年常州庄蘊寬到普陀法雨寺,作一首詩,光往彼房與光。 光視之,笑笑,放在他桌子上,不拿去。 何以故,以帽子太高,萬不敢戴故。然世之好名者,尚求人為己做高帽子。 光與彼心相不同,彼以為榮,光以為辱。 祈以此語備告同門,至囑至囑。 (三編卷第三· 復袁德常居士書三)

切勿虛譽

貴地二師來,持汝書相示,所作之讚,乃以凡濫聖,致汝與光均獲大罪,以後萬不可稍涉此派。 若不知所說,其過尚小。 若知而妄說,則兼有戲論之過。禮云,擬人必於其倫,不以其倫而擬,如以庶民妄稱帝王,稱與所稱,均獲大罪,可不慎乎。光一生不肯虛譽人,亦甚惡人之虛譽我。 光已七十有九,再過三十二日,則八十矣。 然朝不保夕,恐未必至八十而死。 無論在生已死,切不可用今人之惡派,妄為讚譽。 光文鈔中,於我父母師長均不提及者,蓋恐人疑為飾說,致成大辱耳。 今人父母師長去世,求名人題讚。 光極不願隨順此惡派,而辱及其親與師也。 我死之後,當極力提倡凈土法門。 令見聞者生為賢善,死生樂邦,此則唯功而無過。 若妄作讚詒,則是毀之於眾也。 千祈勿襲此惡派。 (三編卷第二· 復真淨居士書)

自謙非善知識

善知識出世,乃一切眾生之善業所感。大家俱造惡業,故善知識不復多見。當宋時圓通本禪師會下,有二百個大徹大悟的門人,餘則百數十及數十個者多多。今則求一二大徹大悟者,而不可得。 若光者,何足數也。以光為知識,則法門無人矣。 (三編卷第二· 復卓智立居士書四)禮云,擬人必於其倫。 何可云中國聖人再出乎。此種詞氣,以後切不可用,用則彼此有過,汝須慎之。 (續編卷上· 復熊慧翼居士書)

斥妄稱佛祖示現者

人生世間,須守本分。 衣服,器用,名稱,均不可以至尊貴者為美而妄稱之。譬如庶民,妄稱帝王,罪必滅族,可不懼哉。 汝以未周歲之殤子,妄稱燃燈古佛示現,欲得佛父佛母之美名。不知褻蔑古佛之罪,盡未來際,亦無出阿鼻地獄之日。非光道破,尚欲將所作之詩,遍示國人。俾無知之人,亦仿汝跡而踵行之。則奸邪漁利之徒,各以殇子為古佛示現。 初則只取無知之人讚歎。 次則為之起塔,為之修廟,而斂財以致富。又次之,則奸邪鹹相結聚,遂立教門,蠱惑愚俗。 久則劣跡露出,俾大家同受國法。 而邪人當時有匿跡未受誅者,久復發生,如白蓮教等蔓延不斷,為世間害。 嗣后其教徒,但改名稱,不改事實。

彼諸外道,悉事秘密,雖父子,夫婦均不相傳。以此秘淨土法要密,固結愚人之心,任何善知識開導,均不信從。 如狗以屎為美,非吃不可。常與人說,吾師是某佛某祖師出世,吾是某佛某祖師出世。瞎造謠言,以期得名聞利養。而不計壞亂佛法,疑誤眾生,生受國法,死墮惡道,從劫至劫,無有出期,其為流弊,可勝言乎。 汝之作為,若不痛改,必與此同,可不畏哉。 (續編上冊·復某某夫婦書(二))

誡作傳記

聞馬契西亦住林中,春間見其所作印光傳,光撕而切誡,永勿流布。秋間又見與雪竇和尚者,光又撕而痛斥之。 倘再流布,當令出林,勿擾林眾。 印光何罪,得此造謠言之皈依弟,以致令見聞者唾駡。 閣下與光,心交有年。 彼既欽仰閣下之道德,當切誡務實。 勿只張羅虛名,致永貽羞辱與罪咎也。 (三編卷第三·復尤雪行居士書)

力斥妄譽

人生世間,須安本分,越分作為,及與讚譽,皆為招禍取辱之本。 光一庸劣粥飯僧,汝為甚麼為我作傳,膽敢以去聖時遙,真修日鮮等四句下,便以我承之,令我得罪於天下宗教知識,賢士大夫。 汝意謂說得好聽,便為榮幸乎,不知以凡濫聖,罪在不原。 汝亦曾看楞嚴經,何不知犯大妄語,其罪重於殺盜淫罪,百千萬億倍乎。汝如此妄為,不但汝自己罪過得不得了,且令光現在受明眼人唾駡,將來受阿鼻地獄之苦報,無有出期。 譬如庶民,妄稱帝王,罪必滅族。 良以大妄語能壞亂佛法,疑誤眾生,汝以此當架子擺乎。祈將其稿焚之,以後不得另有所述。 我只要得生西方,要傳做甚麼。汝將謂由此便可留芳百世乎,而不知瞎造謠言之傳,不但遺臭萬年,且復受苦永劫也。 若以吾言為非,則是魔王眷屬,請從此絕。(增廣卷印祖道德篇一·與馬契西書)光本是毀謗佛法之地獄種子,幸承宿善,中道覺悟出家,修持凈業,以期脫此苦惱耳。豈料契西,必欲令我入阿鼻地獄,將我之地獄種子,竟然做成了一個活菩薩。美則美矣,但是閻羅大王,決不許以凡濫聖。必要請我這個假菩薩,到那鑊湯爐炭劍樹刀山等處顯顯神通,恐怕就將這付頭面送掉了。 不但西方不能生,恐怕在阿鼻地獄里常住不出了。 你若憐悯我,快將此傳焚毀淨盡,令彼再不要做這號空套子事,則萬幸萬幸。 (三編卷第三·復丁福保居士書二十)

不做導師

光一介庸僧,毫無知識,只知學愚夫婦禮拜持誦,以求帶業往生,何能為貴社作指導師乎。所言前寄之簡章緣起,實不知其事,或因寺中人,以光拒絕一切,而且事非緊要,即與丙丁童子收執,亦未可知。光年屆七十,心如赤子之無知。 但候死期,除念佛外,別無所為。 況敢膺貴社尊職,為之條陳其所研究之經書義旨,而令依之以修持乎。 雖然,既已謬投大札,亦不得不陳我所見。 (續編卷上·復無錫佛學會少年學佛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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