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覺法義辨正:「真如」只是阿賴耶識的真實性?

正覺同修會蕭平實導師,表面上用《大乘百法明門論》、《成唯識論》等唯識經論界定詮釋「真如」的定義,他的詮釋實則完全違背無著、世親、護法、玄奘菩薩所建立的唯識體系名相定義和法義架構。

蕭導師對「真如」的定義與詮釋,不尊重文獻,但以自己的理解為唯一正確說法,誹毀不同意他的人,包括玄奘菩薩的弟子窺基大師。

究其因,蕭導師是按照他自己的「密意」來界定「真如」。

正覺的「密意」是在五蘊身體上用意識去「找到」阿賴耶識的所在與其「功能」, 因此「真如」被界定為「只是阿賴耶識的所顯性」。

無論唯識經論抑或般若中觀經論,都是在「一切現象」上面看到去除我執、法執後,所顯現的「真實相狀」——真如、法性、空性。 親證真如的當下,清淨和染汙種子的「所依」阿賴耶識被轉變。

其他的佛法體系——如來藏系、禪宗等,也都是在「破執」後,清淨的真心顯現。

換句話說,大乘佛法中沒有任何「通過意識去看到清淨的阿賴耶識,再依靠未到地定去轉依阿賴耶識」的經證。所有佛法系統,都是先通過止觀(或四尋思,皆需定力),觀一切現象中沒有自性,以此破我、法二執,然後證入實相,親證當下斷除分別我執、法執的種子。

反觀正覺同修會蕭平實的所謂「佛法、正法」,是找到一個阿賴耶識,觀察阿賴耶識所顯示的真如性,再用意識轉依阿賴耶識,轉依不成功,就叫「退轉」。

換句話說,唯有把真如,定義為附屬阿賴耶識的性質,蕭導師的「密意」才說得通。蕭導師曲解《成論》內容的各種手法,包括用「乃至諸經 佛語亦如是說」來取信于讀者,令人無語。

 

1. 五位百法裡面,「真如無為」是前四位九十四種法的真實本性(或稱法性),並不只是阿賴耶識的專屬特性。

蕭導師定義真如為:真如是阿賴耶識之所顯性故,真如以阿賴耶識為體故,真如乃是阿賴耶識心體所顯示之真實性故,真如只是依阿賴耶識心體之真如性而假名施設者故。 (《燈影》,p. 163

他舉《大乘百法明門論》的綱要為證來說明:

真如既是假施設名,唯是阿賴耶識自體之真實法性由阿賴耶識自體配合七識心王、色身...... 等法而顯示其真如性,非唯成論中如是明言,乃至諸經 佛語亦如是說;彼等所信受而舉證之《大乘百法明門論》中,開宗明義亦如是言:「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既言真如無為是前四位94法所顯示者,當知即是阿賴耶識心體,藉阿賴耶識心體所含藏之阿賴耶識性種子(即是五位百法中之阿賴耶識位之第八識心)執藏分段生死煩惱之種子複又和合其餘諸法所顯示之真實性, 是故真如乃是阿賴耶識心體之真實性,由阿賴耶識心體假藉諸法共所顯示。 (《燈影》,p. 160

請特別注意蕭導師的說法:真如「只是」依阿賴耶識心體之真如性而假名施設者;真如既是假施設名,「唯是」阿賴耶識自體之真實法性。

他的意思是:「真如」只能是阿賴耶識的法性,只能限於阿賴耶識而說。

而且,注意他會經常用「乃至諸經 佛語亦如是說」這類表述來誤導讀者他所說是一個經論中的共識、是佛所教導的正理。

世親菩薩著述的《大乘百法明門論》原文: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分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1]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分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依次第地分別形容五位(類)百法「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百法將一切現象分為五類。前四類是有為法,有生滅變化;第五無為法,沒有生滅變化。阿賴耶識是八識之一,當然屬於有為法,不是蕭導師自己創建的「心體無為不變動、種子有為變動的有為、無為結合體」。

窺基大師在《大乘百法明門論解》說:

「言無為法者,即不生不滅、無去無來、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也。

「言所顯示者,此第五無為之法,乃有六種,謂此無為體性甚深,若不約事以明,無由彰顯故。 藉前四斷染成淨之所顯示,前四有為,此即無為,先有後無,所以最後明也。

無為法有六種,皆是真如──「真如無為」──的不同描述方式。[4] 無為法是「四所顯示」,是前四類有為法共同顯示,不是阿賴耶識自己的性質。

蕭平實的「真如『只是』依阿賴耶識心體之真如性而假名施設者;真如......『唯是』阿賴耶識自體之真實法性」違背經論。

 

2. 誤解「真如亦是識之實性」的意思

唯識系經論的立論中,「一切法唯識」的意思是,一切法都是識所顯示。

要建立「一切法唯識」,唯識學先把一切現象攝歸於識,然後才說「真如亦是識之實性」,表示真如是一切法上面去除我執、法執後所顯示的真實狀況。

這才是《成論》「真如亦是識之實性」的正理。

再看蕭導師他在《燈影》一書中,如何用「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5]來證成「真如『唯是』阿賴耶識自體之真實法性」,:

「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故除阿賴耶識心體之自性以外,無別有法可名真如)。 」然成論所說此『識』乃是指阿賴耶識,既然此句成論文句已經明說:「真如也是阿賴耶識心體之真實體性,是故除了阿賴耶識之真實性以外,不可能再有別的真如法性了。 」則已證明余所說「阿賴耶識出生十八界,其中能顯示真如性」之語,乃是真正誠實之語,成論真意與余所說者完全無異故。 (《燈影》,p. 158

蕭導師對《成論》斷章取義與誤讀所得的結論,將「真如亦是識之實性」這一句的「識」,判讀為「阿賴耶識」。

在解讀《成唯識論》中此段文前,必須先瞭解「識之(真)實性」的意義。

窺基於《大乘百法明門論解》中說:

言無為者,是前四位真實之性,故雲「識實性」也。 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緣」;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雲「識實性」也,而有六種。 謂之無為者,為,作也。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有為。 今此六法,寂寞沖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  [6]


意思是:一切法簡略分為五類、共一百種法,前四類九十四種法是有為生滅之法。

第一類是「心法」,即是「識」,總稱是「心」或「識」,細分則如《大乘百法明門論》說:「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7]

一切法,分析它們的本質,第一類心法,即是「」;第二類六位心所法,是「識之相應」;第三類十一色法,乃「識之所緣」 ;第四類不相應行,是「識之分位」;所以此四類九十四種有為生滅法,可說本質都歸屬於「識」──這才是「一切法唯識」的原理。

第五類「真如無為法」,是所有前九十四種有為生滅法的「真實本性」,是由有為法顯示出來的一種恒常不變、湛然常住(所以稱為「真實」)的性質。

而有為法本質皆是「識」,故真如可說是「識」所顯示的真實性。

但是這個真實性是在生滅的現象上才能觀察到,所以它不能離開「識」存在,所以可以說「唯識」。因此說,「真如(無為)是識之(真)實性」。

很明顯,此處的「識」,是指所有八識,並不是蕭導師解讀的「只是阿賴耶識」。

既然一切有為法的本質都可歸屬於「識」、而無為法也不離開「識」而存在,《成論》說「一切法唯識」,並且將「識性」稱為「唯識性」。

 

3. 「(唯)識性」的兩種意涵

第一,相對於「(唯)識相」而說的。

窺基在《成唯識論述記》的解釋:

又言唯識相、性不同。相即依他,唯是有為,通有、無漏;唯識即相,名唯識相,持業釋也。 性即是識圓成自體,唯是真如,無為無漏。 [8]

(唯)識性 指的是「真如」,百法中第五位的無為法,屬三性中的「圓成實性」。

(唯)識相 指五位百法中的前四位有為法,屬於三性中的「依他起性」。

第二、是依三性來區分一切法之性質──即「(唯)識性」時而說。《成唯識論》說:

「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真謂真實,顯非虛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謂此真實,于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真如,即是湛然不虛妄義。「亦」言顯此複有多名,謂名法界及實際等,如余論中,隨義廣釋。 此性即是唯識實性。 謂唯識性,略有二種:一者、虛妄,謂遍計所執;二者、真實,謂圓成實性。 為簡虛妄,說實性言。 複有二性:一者、世俗,謂依他起;二者、勝義,謂圓成實。 為簡世俗,故說實性。  [9]

「真如」即是「真實」和「如常」之義,它的性質屬真實(唯)識性,與如常的勝義「(唯)識性」,此二都是指圓成實性。

「此諸法勝義,亦即是真如」此句的意思就是「一切法(諸法)的真實(本)性,就是真如」;一切法又攝歸「識」,故亦可說為「識之(真)實性即是真如」或「真如即是識之(真)實性」。

在唯識派的所依經論中,不論《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攝大乘論》、《大乘百法明門論》或《成唯識論》中,阿賴耶識和其他七識皆是生滅變動的有為法,屬於「唯識相」。

有為法的八個識,相對於無為法真如,地位是平等一致的。真如是八識的真實性,不只是阿賴耶識的專屬性。

也就是說,「真如即是識之(真)實性」意思是「真如即是八識之(真)實性」。

比如真金所造出的各種相貌不同的金象、金馬、金牛,其本質(真實性)皆是真金。

金象、金馬、金牛可被生成銷毀,如同生滅變動的有為法、各有不同相貌的八識「唯識相」;而這些金象、金馬、金牛的不變的本質(真實性),即是真金,相貌一致不可分別,如同真實不虛妄、如常不變易的真如無為法、無相無分別的「 唯識(真)實性」。

凡夫把不斷變幻的八識所顯的現象(唯識相、依他起法),誤以為是真實,生起「我執、法執」,即是被「虛妄的唯識性」──遍計執性──所迷惑,所以看不到「真實的唯識性(唯識實性)」。

聖者的「根本智」看到的是一切現象的真實本性、無相無分別的勝義、真實唯識性──圓成實性,即無相無分別的真如。

「後得智」可不執著地分別、施設諸法──不同相貌的八識的「唯識相」,正確觀見世俗唯識性──依他起性,如夢幻般。

 

4. 蕭導師不理解「真如亦是識之﹝真﹞實性。 故除識性,無別有法」這一句前後文所論述的內容。

蕭導師舉證《成唯識論》中的「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時,根本不理解前後文論述的目的,斷章取義,解讀與斷句統統錯誤。

此句所出的段落是在《成唯識論》最末卷,前面已說明了三類「能變識」的各別體性和相狀,論證了萬法唯識之理。

此段再就佛的「後得智」有無見、相分,及識所變現的相分和見分與能變識的異同、假實進行討論,以最後論證唯識之理。

在論證過程中,要交代「真如」如何認識及以及「真如」與「識」之間關係。

從上可知,「真如亦是識之﹝真﹞實性。 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此引文,是出自此段論辨中三種觀點的第三種觀點。

在識與相分、見分之異同問題上,有三種觀點 (見附錄窺基的詳細解說)。 [10]

其中,前兩種觀點都承認有相分和見分,第三種觀點不承認有相分和見分,認為它們是虛妄熏習而有的遍計所執。

三種觀點都對真如的問題給予了充分的注意。

第一種觀貼主張,關於「無分別智」認取真如的問題,由於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而是由識內證,所以不能與由識變現的相分、見分相提並論。 [11]

而第二種觀點是護法菩薩的觀點,主張如果相分和見分只能是假有,那根本無分別智在認取真如時,或者真如應像相分一樣,屬假有。或者,作為假法的見分不能認識實有的真如。

第三種觀點是安慧的觀點,主張只有識的自體是依他起的真實存在,相分和見分是遍計所執的虛妄假法。 至於真如的存在,是因為它就是識的真實本性,所以帶出「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此句。

《成唯識論》基本上以護法菩薩的說法為正理。

因此在上述三種觀點,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

第二種觀點以為「識」——八識皆是依他起性、有為之實有法,真如是圓成實性、無為之實有法,真如雖不是識所變現,但不離識而存在(無為不能離有為而認識),所以無分別智(屬第六識之慧心所)證真如時,其見分是挾帶真如體而緣之。

真如作為聖智之「所緣緣」,就是諸有為法(可攝歸為識,故說「唯識」)之勝義(殊勝智慧之義境)、或真實之本性。

從此觀點,可說「真如是識之(真)實性」,其實意思是「真如是諸法之(真)實性」。

此中「識」是指百法第一位心法和第二位心所法(即八識與其相應的心所法)整體(此中識言,亦說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非單指第八阿賴耶識。

而真如與識皆是實有法,但是不同體的。 前者是無為法、圓成實性,後者是有為法、依他起性;雖不同體,但不相離,故說「一切法不離識」。

至於第三種觀點,一切有為、無為法皆以「識」的自體為體性。 所有依他起、實有的有為法可攝歸八識的心、心所法,而見、相分(稱為能取、所取)是有漏識所變現的虛妄、遍計所執法。

無分別智(體即無漏識)證真如時,是「無能取、所取」、「無見、相分」,,是正智與真如泯然一體的狀態

真如雖是無為法,但與「識」是同體的,它即是「識」的真實體性,如同金器與金,是一體之不同面向(金器是有為、依他起之「識相」,金是無為、圓成實之「識性」),故說「 真如(無為法,如同有為法一樣,)亦是(以識的自體為性,它是)識之實性」。

然後總結「一切有為、無為法之本性即是識性」,故、所以說「故除識性,無別有法」。

此中「識」還是指百法第一位心法和第二位心所法(即八識與其相應的心所法)整體(此中識言,亦說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非單指第八阿賴耶識。

 

總結:蕭導師的解讀——「真如亦是『識』之實性,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故除阿賴耶識心體之自性以外,無別有法可名真如)。 然成論所說此『識』乃是指阿賴耶識」──很明顯是斷章取義、依文解義,並依自意衍生的錯誤詮釋。

 

 

 

附錄:原文及依《成唯識論述記》所作的夾註如下:

﹝在識自體與相分、見分之異同、假實問題上,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然相分﹝、見分﹞等,依識﹝自體﹞變現﹞,非如識﹝的自體其體﹞性﹝屬於﹞依他﹝起﹞中﹝的﹞實﹝有法﹞。 ﹝《成唯識論述記》解釋:此相、見分,雖體是依他,但因為只是識自體之功用的緣故,並非如識自體其體性是依他起中的實有法。 識是根本自體故,彼相、見分是末、是用故。 譬如日及輪之關係,又如燈及光之關係,真實、虛假不同的緣故。 ﹞不爾,唯識理應不成,﹝因為若不是如上所說的話,就要承﹞許識內境俱實有故﹝──即承許相、見分與識自體皆是實有,如此應該說唯境、唯見分等,而不是唯識。 ﹞

﹝第二種觀點認為:﹞或識﹝的﹞相、見﹝分﹞等從緣生,俱依他起,虛實如識﹝之自體,皆是實有﹞。 唯言﹝──唯識的說法,只是要﹞遣﹝除或否定離識實有的﹞外﹝境──遍計所執﹞,﹝並﹞不遮﹝除或否定識所變現的見、相分﹞內境﹝是實有的存在﹞。 不爾,﹝當根本無分別智認取真如時,﹞真如亦應非﹝真﹞實﹝的存在,而是虛假法。 但真如是實有的圓成實性法,並非虛假法。 ﹞﹝《成唯識論述記》解釋:真如既實,境即實成。 能緣﹝真﹞如﹝之﹞心,甯容是假? 若是假者,應不緣真如。 若非假者,見便是實;故非心、境一向非實,以﹝離識的外﹞境是虛,言唯識故。 若﹝識內﹞境是實,遣心外境,名唯識。 即真如不離識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識攝。 」

﹝外人難:﹞「內境與識,既並非虛,如何但言唯識非﹝唯﹞境? 」識唯內有,境亦通外﹝──境有內境與外境之分﹞,恐濫外故﹝──唯恐人們將內境與外境相混淆,﹞但言唯識。 或諸愚夫迷執于﹝外﹞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不解觀心勤求出離,哀湣彼故,說唯識言,令自觀心,解脫生死。 非謂內境如外﹝境﹞都無。

﹝第三種觀點認為:﹞或相分﹝和見分﹞等,皆﹝以﹞識﹝的自體﹞為性,﹝因為它們並非種子生的依他起實有法,而是﹞由﹝先前的虛妄﹞熏習力,﹝而有﹞似﹝乎實在的﹞多﹝種相、見﹞分﹝由識自體變現﹞生﹝起﹞。 ﹝外人難:若爾,真如非妄習生,應非唯識。 答:﹞真如亦是識之﹝真﹞實性。 故除識性,無別有法﹝──所以總結,一切法包括種子生的依他起法、虛妄熏習生起的遍計所執法,以及非虛妄熏習所生的真如,皆以識的自體為性,沒有其他東西存在﹞

﹝以上三種觀點皆是:﹞此中識言,亦說心所,心與心所定相應故。

 

  1. (CBETA, T31, no. 1614, p. 855, b16-20) 
  2. (CBETA, T44, no. 1836, p. 47, b2-4) 
  3. (CBETA, T44, no. 1836, p. 47, b18-22) 
  4.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2:「言虛空無為者,謂于真諦離諸障礙,猶如虛空,豁虛離礙,從喻得名。 下五無為,義仿此說。 擇滅者,擇謂揀擇,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立斯名焉。 非擇滅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滅所顯;或有為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 以上二義,故立此名。 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出於三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真理,此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 想受滅者,無所有處想受不行所顯真理,立此名爾。 」(CBETA, T44, no. 1836, p. 52, a6-15)
  5. (CBETA, T31, no. 1585, p. 59, a15-16) 
  6. (CBETA, T44, no. 1836, p. 51, c28-p. 52, a6) 
  7. (CBETA, T31, no. 1614, p. 855, b20-22) 
  8. (CBETA, T43, no. 1830, p. 232, b19-22) 
  9. (CBETA, T31, no. 1585, p. 48, a23-b3)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2說法與此類似:「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簡于妄,如簡于倒,遍計、依他,如次應知。 又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 」(CBETA, T44, no. 1836, p. 52, a15-18)
  10. (CBETA, T31, no. 1585, p. 59, a5-17) 
  11. 《成唯識論述記》卷10:「若爾,無分別智境相如何? 彼內證故,此所不論。 如緣自體,余是外境,故不同如。 設緣真如,自體實有,非識所變故。 真如體實,今論所變,故相. 見假。 又縱真如是實,以于境中少實有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 今以內證,是故不可例同于外。 」(CBETA, T43, no. 1830, p. 605, c26-p. 606,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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