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隨筆》 (52) 蕭導師私人財產「正智出版社」使用公家資源是否犯不可悔的「偷盜戒」?

simon-matzinger-448263-unsplash.jpg

01. 序言

琅琊隨筆(45)揭發正覺同修會的出版社——正智出版社——竟然登記在法主蕭平實私人名下,不屬於正覺同修會擁有。

這個事實令臺灣和大陸正覺學員非常震驚,文章引發熱議,因為幾乎所有學員都一直理所當然地認為「正智出版社」就是正覺同修會的出版社,不是任何人的私人公司。

這一篇繼續討論正智出版社,焦點是正智出版社的非法活動:

  • 非法往大陸地區輸入宗教書籍
  • 非法銷售
  • 逃稅漏稅
  • 買書盈利非法匯出境外?

討論之前,先關注學員對琅琊隨筆(45)內容提出的質疑。

 

02. 知乎與痞客幫上的質疑和評論

進入正題之前,先回答讀者對《琅琊隨筆》(45)提出的質疑 (下面有些是網友在評論裡面的回復):

1. 導師多年前曾在課堂上說過,正智出版社所有盈餘,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剩餘的款項都全額捐給同修會,沒有一毛錢放進他私人口袋。 書中背後都有白紙黑字寫了,正智出版社有限公司售書之稅後盈餘,全部捐助財團法人正覺寺籌備處、佛教正覺同修會、正覺教育基金會,供作弘法及購建道場之用。

:提問者完全忽視我在文章裡面提出的所有質疑內容。

我們首先不應該討論蕭導師捐了多少、有沒有捐出所有盈利給正覺同修會,因為「正智出版社從頭到尾就不應該屬於蕭導師個人」! 請先說明憑什麼使用正覺同修會場地、水電、人力的正智出版社應該被蕭導師私人擁有,而不屬於正覺同修會會員?

為什麼正覺同修會不可以銷售非結緣的局版書,即使要建立出版社,為何是蕭平實導師的私人公司?

如果盲信者認為蕭平實擁有正智出版社理所當然,光明正大,那麼正覺同修會為何對學員長期隱瞞「正智出版社屬於蕭平實一人」這個事實? 明明不屬於正覺同修會,為何親教師在班上推銷書籍,幹部在大陸辦書籍促銷會,都說是「講堂的書」、「護持講堂」? 這是否妄語?

2. 臺灣出書成本有這麼低嗎? 成本只是售價的三成?

答:台灣申請ISBNCIP書號費用全免。正智出版社批發書籍給香港某書店的批發價是定價三成,除非正智出版社分文不賺,否則以此推算,成本必然低於三成。

台灣出書的成本遠低於大陸,因為臺灣申請書號完全免費。

書號就像人類的身份證號碼一樣,每一個書都一個書號。大陸書號是由新聞出版總署分配給各個出版社的,因為書號是新聞出版總署通過出版社來進行分配的,無法分配給作者個人。書號每年數量固定,是有限資源。大陸書號自2019年的一兩萬一個,提升到三萬一個。 申請書號起碼要花幾個月的時間。 

3. 有大陸同修說正覺最近告訴學員:蕭平實導師每日夜的寫書,從正覺創辦以來辛勤付出,為什麼大家都看不到,反而是在攻擊他,他為了大家付出了很多心血? 這是一個70歲的老人家,為了大家學習佛法,不遺餘力的寫書擺書。

蕭導師私人公司公器私用,利用正智出版社侵佔「十方財」,已經是無法抵賴的事實。既然正智出版社先侵佔十方財,即使捐出所有盈利,也不能宣稱「我蕭平實每年從正智出版社捐多少」——這麼說就是「欺世盜名」,依然有「盜竊」、「不如實語」和「不淨佈施」的過失。

正覺刻意製造一個「蕭導師是辛勤寫書老者」的形象,但是前兩年他自己說他買了一輛名貴的Volvo轎車,同修會的「明心菩薩」也經常私下談論導師多麼有福報,有多少房子收租,是一位低調的大富長者。

我非常肯定蕭導師的生活比大部分正覺學員富裕安逸,長期為正覺同修會不收分文、勞心賣力的是廣大學員。

如果有人長期詐騙你大量金錢勞力,我為他開脫說:「這個詐騙犯年紀很大,平常工作辛苦認真,都有交稅,為什麼你看不到,反而攻擊他? 他為國家社會付出了很多心血! 」,我這樣說你就覺得他詐騙你的罪行可以一筆勾銷? 甚至還要感激他有交稅?

4. 100人民幣(400多台幣)的「蕭平實斷句《成唯識論》」?

揭發正智出版社是蕭導師私人公司後,大陸學員在知乎評論區報料:正覺在大陸促銷蕭導師斷句的《成唯識論》。一本CBETA上可以免費閱讀下載的經論,沒有鑲金鍍銀,印刷也看不出特別精美,一本288頁的書,定價高達120人民幣,正覺以100人民幣賣給學員,相當於400多台幣!!! 這是謀取暴利,還是利益眾生?

台灣學員請看知乎上面正覺學員的評論:

——正覺一本《成唯識論》賣100元人民幣,還說要讓這本書走進千家萬戶利益眾生,其實《成唯識論》在網上就能搜到,而正覺卻賣100元一本。

——成唯識論一本一百元,在大陸大同就有銷售,于永軍還親口對上課的所有學員說這都還賣的便宜呢,因為書裡面印刷有錯別字,還有印顛倒的語句,還有就是丟字,書裡面有褶皺,就是這樣的書,當得知于永軍的通知,大家下課,樓上樓下的同修瘋狂購買,那場面比簽書售賣還熱鬧,買到書的人如獲得至寶,有些同修沒有不到都還很傷心難過! 當時觀察于永軍和陳X元【陳正源】老師都很高興,心花怒放!

——絕對是100元一本,本人就是100元一本買到的,我們這兒所有的人都是100元一本,我絕對相信因果不會胡說,只有那些不信因果的人才敢做不敢當。敢賣100元卻不敢承認的人恐怕也覺得自己太黑了吧!

——當然是真的,100塊錢一本,個人親身經歷

——我問: 100元人民幣一冊? 就是因為蕭平實斷句的? 答:是的,開始買的人少,後來直接說上位菩薩給大家種福田的機會,特批多少數量。其實就是來硬的,下任務。

5. 正智出版社的出資股東有沒有其他人?

經濟部商業司的網上資料顯示,正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500,000,唯一董事蕭絜仁出資額220,000,僅占資本總額44%。除了蕭絜仁是唯一董事之外,網上沒有揭示其他資料。正智出版社有限公司是否有其他股東? 如果有,正智出版社成立這麼多年來,一直佔用正覺資源,卻不對大眾說明所有股東,是否屬於覆藏?

6. 蕭導師犯十重戒,戒體證量皆無?

正智出版社有限公司是私人公司,但是長期用十方財、三寶物,犯偷盜罪,即使將盈利該獲正覺同修會,依然是犯偷盜罪在先。

犯偷盜罪歸本身是獨立的犯戒事件,和後來這筆錢如何運用無關,一檔歸一檔,戒戒分明,戒律上從沒有功過相抵這種糊塗賬。正智以私人公司的事實,使用十方財,偷盜已經成立。更何況,蕭導師多少年來一直宣稱自己「我從正智出版社捐了多少錢」、「我也要賺錢修福啊」——拿別人的東西來給自己買名聲,即使全數捐出,仍然已經「盜名」,和有沒有全數捐出、捐給誰,或事後「補說書局義工也有福德」(7/4蕭導師在增上班 的言論),全無相關。

過去偷盜五錢即屬於不可悔的十重戒之一,不論五錢在現在是多少新臺幣,蕭平實導師以自己私人「正智出版社」的名義,佔用公家「社團法人佛教正覺同修會」的資源,涉及大量金額(同修會的大量資源和勞力),偷盜顯然超過五錢,屬於不可悔的重罪; 再加上對眾覆藏,蕭導師早已喪失體戒體、三賢十地皆失。

 

03. 2020/7/4增上班對正智出版社一事的回應

2020/6/30週二講經,蕭導師對正智出版社一事只字不提,一反過去琅琊閣發文後他立即反擊的常態。四天后,2020/7/4增上班上課,蕭導師說:

——我沒有拿一毛錢

——我不知道下面人怎麼操作的,捐給誰,我只負責寫書

——會員大會上經辦的人會說明。

蕭導師上述回應避重就輕,推諉卸責,沒有詳細地回答文章提出的質疑。

正智書籍後面印的「正智出版社有限公司售書之稅後盈餘,全部捐助財團法人正覺寺籌備處、佛教正覺同修會、正覺教育基金會,供作弘法及購建道場之用」,但是蕭導師上面的第二句話就和這個聲明產生矛盾。

若真的如同聲明所說,盈利只簡簡單單地全數捐給上述幾個正覺相關單位,蕭導師會「不知道捐給誰」嗎? 會不知道「下面的人怎樣操作」嗎? 還需要怎樣「操作」? 難道還有「捐給其他人」嗎? 正智的金流「操作」是否遠比書後的一句聲明複雜?

此事關涉兩岸三地幾萬會員的買書的護持款,會員大會上請對每一項質疑,提出具體詳細解釋——尤其是為何正覺同修會允許出版社登記在蕭導師個人名下? 請公開正智出版社帳目! 公開多年的盈利和各個金流帳戶!

蕭平實導師既然多次公開說,他從正智出版社「每年捐一百萬」給同修會,這個一百萬證明他有「收入」,不然,請問這個一百萬到底指什麼? 還是蕭導師要「覆藏」自己說過這句話? 如同他為韓國魚「助選」後,又說「這句話我只說一次,你們將來問我,我會否認」?

如果正智出版社將所有盈餘都捐給同修會,蕭導師沒有賺一分錢,為什麼多此一舉,講經時說「我每年從正智捐一百萬給同修會」? 為何不直接說「我每年捐出所有盈利」?

事實上,說「我」每年捐出所有盈利已經竊取名聲,捐出的主體根本不是蕭導師,蕭導師只是一大群義工中的一人而已,尤其是「講經」類書籍,如「法華經講義」21冊,根本也不是他一字一字「寫」的,而是週二本來就要講經,講經之後由義工聽打錄音檔而成。

「作者」蕭導師所花的時間遠遠不及編譯組義工,但是為何週二講經怎麼從來沒有聽過蕭導師說「編譯組義工每年從正智出版社捐一百萬」? 而只有聽說「我每年從正智出版社捐一百萬」?

為何沒有聽過蕭導師說出書賺錢是因為「編譯組義工也要修福德啊! ,而只有聽他自己說無數次「我也要修福德啊!  ?

如果正智的盈利本來就是全部捐出給正覺同修會,蕭導師的「每年捐一百萬」,是不是為了博取好名聲的「妄語」,而竊取了其他人的貢獻? 這種習慣,是否傳染給琅琊閣網站上《我的菩提路》爆料文章中,正覺學員提到的侵佔學員功勞,向上邀功的親教師?

如果蕭導師和其他義工都是義務服務,如果他跟其他作者一樣捐出自己的著作權,蕭導師憑什麼對大眾自吹自擂,博取好名聲?

請蕭導師公佈正智出版社的帳目,證明他把盈餘全部捐出,否則我們只相信蕭導師一再公開對眾宣稱的「一年捐一百萬」說法,為什麼正智出版社不可以直接在網路公開帳目,簡單明瞭?

即使蕭導師確實有捐給同修會,那也是先以私人出版社,佔有公家正覺同修會場地水電「侵佔三寶物」後再捐出的盈利,屬於「不凈佈施」。

 

04. 正智出版社在大陸的非法活動

正智出版社的問題不僅僅是蕭導師公器私用侵犯「十方財」的問題,正智在大陸的運營屬於非法活動,如果被有關部門查問搜捕,所有參與學員都可能因為違法被起訴。

合法的做法是:正智出版社與大陸的出版社接洽,透過正式管道出版書籍。大陸合法出書的相關法規,請見文末附錄。

非法輸入宗教書籍、非法銷售:正智出版社多年來非法運送書籍去大陸售賣,透過同修會在大陸的幹部分銷,所以學員買書沒有發票。

逃稅漏稅:正智出版社既然不是合法行銷,當然不向有關部門申報所得稅。

財務管理:賣書的盈利存在幹部的私人帳戶,呈交高層管理者,其中有沒有稽查監督? 如何保證款項目沒有盜用侵吞?

金流匯出:正覺在大陸的護持款和賣書盈利,從何管道輸送臺灣? 金流的匯出是否合法?

正智出版社目前輸送書籍入大陸的渠道據悉有幾個:台灣學員帶往大陸、大陸學員去香港上課時帶書回去大陸、大陸學員去香港拿書、香港講堂派學員長期經由羅湖等口岸運書進入大陸。

正覺同修會學員非法攜帶宗教印刷品入境大陸的問題,大陸海關早已密切關注監察,學員曾經在邊境被海關截查、被嚴厲警告違犯法律、偷運宗教書籍。

以上所有非法活動,被標榜為「流通導師法寶、弘揚正法」的護法行為,可以累積「大福德」,因此學員為了福德(與禪三),積极參與,高度配合!

正覺同修會「弘揚佛法」,為何首先要違背世間法律?

菩薩不違世間法,尤其是這麼嚴重、危害大量學員的法律。如果以弘法之名就可以違法,請問受菩薩戒的意義何在? 佛教戒律是蕭導師覺得對自己有利益就遵守,沒有利益就忽略的,或是拿來威脅恐嚇學員的武器嗎? 佛陀會違犯摩揭陀國王的法律來弘法嗎? 弘法因緣不成熟,可以不弘法。為何非要知法犯法,讓學員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如果非法販賣宗教書籍一事鬧大,蕭導師和正覺教團遠在臺灣,不受大陸法規的管制,只要不入境大陸,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是,萬一造成大陸學員因違法而被判罪,影響學員家庭和生計,正覺同修會打算如何負責? 三地菩薩和開悟聖人的慈悲心到底在哪裡? 倘若正覺因為種種非法活動被定名為邪教組織,成為「嚴重打擊對象」,所有參與的學員未來又會面臨什麼樣的嚴重後果?

正覺學員一直把購買和流通正覺書籍當成大福報——三地菩薩給你累積大福報的代價就是讓你違法、犯戒、冒著牢獄之災、失去工作和人身自由的危險? 大福德當真需要這樣去累積? 非法賣書到底是累積福德,還是頂著犯法犯戒的惡業,免費為蕭平實導師的私人出版社做業績、賺大錢?

最後,請所有維護蕭平實導師和正覺同修會高層知情者的人深思:

為什麼《識蘊真義》和《燈影》這類自我辯護的、無商業價值的書可以放在網路上隨意流覽?

為什麼其他有商業價值的書籍(佛經的講記)沒有免費電子檔,而一定要通過這麼耗費人力物力資源、甚至完全違法的方式去銷售?

提供免費電子檔,節省龐大資源和學員的時間,無需讓學員曝露在違法風險之下,可以將服務正智出版社的時間精力用在真正的修行上,為何蕭平實導師非要捨易取難,選擇一種對大家有弊無利的弘法方式?

如果不是為了賺錢,背後還有什麼理由?

 

 

 

附錄:

知乎一位熟悉大陸法律的師兄提供給正覺學人的建議:

正覺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我國刑法

我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步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正覺近來在其出版物和公開言論中,編造歷史事實並廣泛散佈,將其首領蕭某鼓吹為迦旃延、提婆、玄奘等佛教歷史上的大師、名人,蛊惑學人,在我國境內非法發展徒眾,已經觸犯了刑法。 希望無知學人早日警醒遠離,避免在違反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要點提示一

正信佛子,如果一個自稱佛教組織宣傳自己的首領是迦它是迦旃延、提婆、玄奘等等佛教歷史名人,組織內還有舍利弗、阿那律、龍樹、窺基等一大批古代大德,那麼你應當知道這是一個不正當組織,應當及時遠離。 因為古往今來,此種行徑從未發生在正經的佛教團體,而在邪教組織中則比比皆是。

 

要點提示二

正信佛子,如果一個自稱佛教組織,內部事務整日採取擲杯等封建迷信行為,動輒訴諸鬼神,那麼你應當知道這是一個不正當組織,應當及時遠離。 因為佛經中,佛明確禁止此類行為。

 

要點提示三

正信佛子,如果一個自稱佛教組織宣稱只有自己組織的人能夠證道,只有自己組織的首領可以引導人證道,但該組織的證道者卻動輒退出,或者煩惱深重,那麼你應當知道這是一個不正當組織,應當及時遠離。 因為,翻遍禪宗歷史、語錄,未見有人宣稱自己是獨門生意,也從未見禪宗開悟者有退轉之事例。

 

 

《宗 例》

 

第五章 出版物的進口編輯

第四十一條

出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

第四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具有進口出版物內容審查能力;

()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取得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后,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還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 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第四十六條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版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出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進口業務。

第四十二條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名稱、章程;

(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具有進口出版物內容審查能力;

()有與出版物進口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的內容。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負責對其進口的出版物進行內容審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出版物直接進行內容審查。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無法判斷其進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請求,對其進口的出版物進行內容審查的,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費用。

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進口。

 

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宣揚邪教、迷信的;

()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   http://www.zhwhcbs.com/zhwhcbs/item_21628277_1939006.html

 

arrow
arrow

    瑯琊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7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