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隨筆》(56) : 蕭平實導師「利不同均」,違反佛教僧團的「六和敬」大原則?

 

01. 破和合僧?

上週二(2020/7/7)蕭導師說:

盡凡夫想及僧想:證得真如,轉依真如成功,從真如來看,沒有凡夫也沒有僧,此時【破和合僧】不但沒罪,還有大功德。 只要在【僧團】中挑撥是非,無論是法義上或事相上,是犯七逆罪,要下無間地獄,這是不好的。 破和合僧要從理相上破,非事相上破,才可以。 破和合僧很容易犯,如三次法難都是,這些人都無恐怖,因為他們認為眼見為憑,我說了這麼多破和合僧的話都沒事啊! 但是罪行是一期生死時,才一起計算的。 這很容易犯,講些是非,讓彼此不和(合),破和合僧即成就。

上上週二(202/6/30) 蕭導師說:

【破和合僧】是很重的罪, 發動法難其實是對人不滿,只好說你的法錯, 結果是他自己搞錯, 就說這廟不好, 人不好, 制度不好, 要鼓動一些人離開,  【破和合僧】,犯下三重罪―謗佛、【破和合僧】、破佛身血(經藏妙法即佛身血),還有五逆罪。 不知道有哪五逆無法通過禪三。

蕭導師在最近的講話裡面,不斷強調正覺是「僧團」,在「僧團」裡面「挑撥是非」就是「破和合僧」。 「破和合僧」的定義我之前已經撰文詳細解釋, [1] 正覺同修會做為一個在家居士的共修團體,不屬於「僧團」,所以學員根本無法「破僧」。

《四分律》卷5:「和合者,同一羯磨、同一說戒。 僧者,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無數。 」

依照佛法戒律,必須是一起議事(羯磨)一起說戒(包括布薩)才屬於「和合僧」範圍,而且至少要有四位或以上比丘(尼)才算僧團。

這一篇隨筆不討論上述講話裡面蕭導師用偽邏輯編造的「話術」,既然蕭導師動輒拿出正覺同修會是「僧團」做為「破和合僧」的依據,姑且順從他的立場,用佛教「僧團」的標準檢驗正覺同修會的運作。

 

02.蕭導師違反佛教僧團的管理原則——六和敬

眾所周知,佛教僧團的管理必須遵循「六和敬」的大原則,才能確保僧團沒有糾紛爭論,和平共處。

《息諍因緣經》:「「阿難! 如先所說鬪諍根本,汝諸衕芻應當斷除,於七滅諍法應當了知,諸有諍事若已起、若未起,悉令息滅已,【同修六和敬法】。 汝諸苾芻! 若如是行,乃於東西南北,隨往方所若行若止,令汝不離不棄芻悉得安樂、離諸諍事;乃至我涅槃後,亦復令汝諸每天都芻眾,於一切處常得安樂,如我現在住世說法教化眾生等無有異。 」」(CBETA 2020.Q1, T01, no. 85, pp. 906c27-907a5)

《大方等大集經》中,佛說菩薩摩诃薩要具足三昧,需要具足「六和敬」。

《大方等大集經》卷7:「爾時,不眴菩薩白佛言:「世尊! 菩薩摩薩訶成就何法,獲得如是一切諸法自在三昧? 」...... 「復有六法,菩薩具足得是三昧。 何等為六? 一者、具足六波羅蜜;二者、具足六念;三者、具足智慧觀於六入;四者、具足遠離六道;五者、具足六通;六者、具足六和敬法。  」(CBETA 2020.Q1, T13, no. 397, p. 43a13-17)

既然蕭導師硬要將正覺同修會界定為「僧團」,以下的「六和敬」條文,看看正覺遵守哪一條?

身和同住:在行為上不侵犯人,彼此互相説明、尊重,平等和諧的生活,這是相處的和樂。

正覺將學員用「明心、未明心」、「上位菩薩」和「下位菩薩」劃分階級,要求絕對服從,說一不二,「上位菩薩」不接受質問或諫言,正覺「大菩薩」寫信給蕭導師猶如寫聖旨,不是「跪稟」就是「叩稟」,何來平等?

正覺「大菩薩」動輒用「你沒福德」貶低會內同修,這是「正覺僧團」裡面獨有的尊重和愛語?

蕭導師和師娘操控「密探機構」,監控臺灣和大陸學員,鼓勵學員私下寫信舉發密告,侵犯僧團成員的隱私,何來平等尊重?

口和無諍:在言語上和諧無諍,不妄語、綺語、兩舌、惡口。

蕭導師和正覺「大菩薩」說話迂回曲折,含糊曖昧,隨意栽贓污衊,蕭導師身為「法主」竟然恐嚇學員投票,祖師堂住持謝X晴老師在臺灣和大陸辱駡「僧團成員」,蕭導師和所有正覺親教師不管不理不懲罰,「正覺僧團」何來「口和無諍」?

除了公開辱駡他人,「正覺僧團」中,頻繁出現私下抹黑密告、威脅恐嚇、對「上位菩薩」逢迎谄曲,對基層和不得勢的學員倨傲無禮,妄語、惡口、兩舌、覆藏,對公開質疑者惡言詛咒...... ,缺乏凡夫尚且具備的「口德」,既不和諧,而且經常諍吵。

意和同悅:在精神上志同道合,不計較是非利害,不比較人我得失。

蕭導師教導學員打福德算盤,將福德數量和計算,違背佛陀「以無所得之心行菩薩道」、「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佈施乃至六度」的教導,大力鼓吹「如何快速飆漲福報,高效經營成佛事業」,導致學員斤斤計較福德,計算做那種義工福德最大、最快「開悟」——比如正覺寺還沒蓋好就開始計劃爭取那邊的義工職位。學員為了累計福德 明心見性,極盡計算、巴結、籠絡、鑽營的能事,為了爭奪僧多粥少的「福德」,割據「福德地盤」,鬥爭不斷。

戒和同修:在法制上人人平等,大家養成奉公守法的習慣,公平合理的生活,這是法制的平等。

蕭導師和師娘如果是「僧團」成員,為何不與學員一起布薩,實踐「戒和同修」?

為何學員批評蕭導師的過失就是「破和合僧」,蕭導師和親教師無憑無據栽贓張志成老師「不給孩子吃飯」、呂真觀師兄「面相反骨」,就不是「挑撥離間」、「破和合僧」、「說四眾過」? 再者,為什麼正覺「僧團」非法運送宗教書籍入境大陸,再利用學員在大陸非法銷書,鼓勵「僧團」不斷知法犯法?

正覺遵守的不是世尊的戒律,是蕭導師「非律說律」,假借佛法戒律發明創造的「私刑」,以禁止學員質疑他處事不公,侵吞十方財,錯說佛法。 每當蕭導師標榜正覺是「僧團」的時候,都是他要求你聽話服從的時候,或是當你不聽話給你定罪的時候。

蕭導師深知學員恐懼戒律,因此以「破和合僧」的罪名綁架學員良知,將學員變成可以任由正覺壓榨愚弄的傀儡。

見和同解:在思想上建立共識,對佛法有共同的認識,以佛法作為行事的最高標準,不越離軌道,這是思想的統一。

正覺的思想「依人不依法」,不是以佛陀的教導以及佛教經論為依止,是以蕭導師對佛經的獨家詮釋為真理,以蕭導師對佛教歷史的「獨家幻想」為真相。見解上「不容異己」,對所有否定其「明心見性」理論的經證故意視而不見,以「我有道種智我說了算」壓制異見,不同意蕭導師的「一言堂」就直接被打入「破和合僧」,直接扣上三逆、五逆、七逆的罪名。

利和同均:在經濟上均衡分配,同享應有的福利與照顧,使大家都能有舒適、安穩的生活。

佛教僧團的成員平等共處,平等分享僧團一切資源,如果蕭導師要自封「僧團」,請按照僧團「利和同均」的原則,透明一切資產,平均分配一切利益,照養所有會員的生活。

「正覺僧團」目前有四大單位:正覺同修會、教育基金會、正覺寺、正智出版社。 這四個單位的運營資源主要由正覺學員提供,所以屬於「僧團」的公有財產。

正覺同修會、教育基金會、正覺寺的財務由蕭導師一人(以及幾位高層? )全權決定,不對外透明;正覺同修會、教育基金會、正覺寺的負責人,全部由蕭導師授權,聽命於蕭導師;正智出版社更是蕭導師的私人公司。

單從正覺同修會的財務管理和分配看,正覺同修會沒有資格自稱「僧團」,連「同修會」都不是,純粹是蕭導師的私人企業。

如果蕭導師要將正覺定位為「僧團」,請符合以下條件:

  1. 正覺同修會、教育基金會、正覺寺、正智出版社四大單位,應該在網路上公佈每年的財務報表、列出資金來源、應用、和流出的帳戶,供大陸臺灣所有學員查看審核,所有學員都有資格決定十方財的運用分配。
  2. 正智出版社應該屬於「僧團」的所有成員,所有成員都擁有股份,並且有權力決定盈利的分配運用。 如果蕭導師有版稅收入,翻譯《山法》一書的張志成老師以及其他書籍的作者同樣應該有版稅收入,正智出版社所有義工也都應該有合理工資。
  3. 蕭導師將共有的「僧團財產」——正智出版社,划入個人名下,不交代盈利和個人收益,已經違反「僧團」利和同均的大原則,屬於「偷盜十方財」的行為,若不自行對「僧團」成員詳細交代,繼續隱瞞覆藏,嚴重違反十重戒。 請蕭導師公開發露懺悔。
  4. 正覺寺的資產、買地、營造、規劃、位址...... 一切相關事項,必須對所有「僧團」成員透明,不應黑箱作業,以免助長貪污賄賂、從中賺取回扣的情況。
  5. 蕭導師沒有權力將「十方財」運用在未經「僧團」商討同意的地方,比如賄賂釋X護法師,購買《中華英才》封面以及中國網訪談機會等「僧團推銷活動」。

正覺同修會每年在會員大會上,只公佈同修會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上一般只有幾千萬的會費與捐款,事實上,因為正覺不斷宣揚建寺功德無量,學員的大部分捐款都是捐給正覺寺籌備處,但是正覺同修會(僧團)在會員大會,並不公開正覺寺的累積捐款,學員無權過問也看不到正覺寺籌備處收了多少個億,也不知道這多少個億被如何使用。

若不是因為建寺尚缺15億台幣,需要對學員公開募款,蕭導師恐怕將會繼續隱瞞正覺寺的財務狀況。

除了正覺寺的收款金額無需對「僧團」公開,只要蕭導師將同修會的財產轉移到基金會或正覺寺籌備處,也可以合法的不向會員交代「僧團財產」的運用。譬如,當正覺同修會的年度收入大於政府規定的免稅額度時,同修會可以將資產通過捐贈方式,轉移到基金會或者是正覺寺籌備處,臺灣許多營利事業的都是通過設立新的「非營利法人機構」轉移資產。

按照世間法規,正覺教育基金會和正覺寺籌備處的財務不需要對正覺同修會的會員透明,但是既然蕭導師將正覺定位為「僧團」,「僧團」的全部財務必須對成員透明,比如正覺同修會必須交代每年的捐款(十方財)流入哪些個人和機構。

蕭平實曾經導師在會員大會告訴大眾,正覺的財務運用必須有「靈活性」,也就是由他決定,當時他以買地做為例子,認為如果要經過合法程序會錯失好價錢,所以會員大會曾經決議允許他不需要經過合法程序。

正覺同修會的會員大會,可以投票的只是在臺北設籍的學員,臺北以外、臺灣以外、大陸地區的學員全部沒有投票權力。再復習一次佛教戒律界定「和合僧」必須是四人以上、共住並且共同議事的出家眾:

《四分律》卷5:「和合者,同一羯磨、同一說戒。 僧者,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無數。 」

就算退一萬步,撇開共住和出家兩個條件,正覺可以算作「和合僧」成員的,最多也只是擁有投票權的設籍台北的學員。正覺的年度會員大會,純粹走過場,做形式,候選人全部內定,學員對理監事人選的投票也都是「被指導投票」的結果。

即使在年度會員大會這個最表相的共同議事(羯磨)中,除了設籍臺北以外的少數學員之外,大部分正覺學員根本沒有資格參與「羯磨」,所以不能歸屬於「和合僧」的範圍之內。

請蕭導師先熟讀經論,釐清「和合僧」的定義,不要隨口自封「僧團」。

 

03. 蕭導師的「僧團」: 身不同住、見唯獨解、戒不同修、口中常諍、意從不悅、利不同均。

如果蕭導師要以「僧團」的名義,指責任何質疑正覺體制法義合理性的成員「破和合僧」,請先修正以上所有違反僧團「六和敬」的問題,賦予「僧團成員」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問責權,同時對大眾公開懺悔自己管理不善的過失。

蕭導師將僧團的公家財產「正智出版社」劃歸自己名下,長期侵占正覺同修會「十方財」(人力、物力資源),與正覺高層知情者長期隱瞞此事,已經犯下了嚴重的偷盜戒。

在佛教出家僧團,假如僧團成員犯四重戒(四波羅夷)——殺、盜、淫、妄——直接失去出家人的資格。從菩薩戒來說,犯「十重戒」者喪失戒體,失去三賢十地的證量。與一般偷盜相比,偷盜十方財、三寶物是極為嚴重的惡業,請所有知情者在布薩時舉發蕭導師以及所有知情不報的「共犯」。偷盜十方財的人沒有資格指責他人「破和合僧」,更沒有資格上座説法。

最後,再强調一次,既然蕭導師自稱其組織為「大乘勝義僧團」,請遵循六和敬的原則管理僧團事務,依照「僧團」的「利和同均」的原則

  1. 將正智出版社歸還「僧團」
  2. 在網路上對所有「僧團」成員公開「僧團」四大公有財產——正覺同修會、正覺教育基金會、正覺寺、正智出版社——的財務細節
  3. 與僧團成員平等商討每一分「十方財」的運用
  4. 將正智出版社的盈利交由「僧團」平均分配

蕭導師自封的「大乘勝義僧團」有名無實,違反「六和敬」的僧團管理原則,不透明財務,不分攤出版社盈利,從頭到尾都是「蕭氏私人財團」。除非蕭導師立刻遵循「六和敬」原則,廢除「蕭氏私人財團」,否則請停止自稱「僧團」,停止用「破和合僧」罪名恐嚇學員。

無論蕭導師如何決定,都請蕭導師依照佛戒,公開對大眾懺悔「自封僧團」的妄語罪和「非律說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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