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篇》(7):《梵網經》的一些問題

 

收錄在《大正藏·律部》的《梵網經盧舍那佛說菩薩心地戒品》, 由三藏法師鳩摩羅什翻譯,通常又稱之為《梵網菩薩戒經》、《菩薩波羅提木叉經》、《菩薩心地戒本》等等。

學界將此經歸屬「疑僞類」,因爲現代並沒有發現它的梵文本,梵文經典中也沒有任何經論提到《梵網經》。由於此經出處流不詳,內容有多處明顯是引用其他經典,所以被歸類為「非譯自梵文原典」的「疑僞類」!

《梵網經》在中國古代已經備受質疑,隋朝《法經錄》將其歸為「疑品」:

《法經錄》卷五:《梵網經》二卷,諸家舊錄,多入疑品。 右一戒經,依舊附疑。

根據中外佛教學者的考證,此經大約在西元5世紀中期、劉宋末年,在漢地編述,並非源於印度,這一點聖嚴法師在其戒律著作中也有提到。

爲何《梵網經》被佛學研究者認定是出自漢地,不是出自梵文原典?下面列舉這部經被質疑的一些内容:

 

1.爾時釋迦牟尼佛,從初現蓮花藏世界東方來入天王宮中說魔受化經已,下生南閻浮提迦夷羅國,母名摩耶、父字白淨。吾名悉達,七歲出家、三十成道,號吾為釋迦牟尼佛。

根據佛教歷史記載,悉達多太子29歲時才出家,然後經過六年苦行,35歲時成為圓滿覺悟的 佛陀。

 

2. 「若佛子! 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斷大慈悲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 不得食五辛:大蒜、革蔥、慈蔥、蘭蔥、興蕖。 是五種,一切食中不得食。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印度歷史上的釋迦牟尼佛吃的是三净肉,當時只有六師外道的耆那教奉行純素飲食,提婆達多後來提出「提婆五法」,其中包括不食一切魚、肉血味、鹽、酥、乳等,此五法被佛陀否定。佛陀時代食三净肉,也沒有戒「五辛」的説法。

《四分律》卷42:「佛為方便說法開化,令得歡喜。為說法已,從坐起而去。還僧伽藍中,以此因緣集比丘僧告言:「自今已去,若故為殺者不應食。是中故為殺者,若故見、故聞、故疑,有如此三事因緣不淨肉,我說不應食。若見為我故殺、若從可信人邊聞為我故殺、若見家中有頭有皮有毛、若見有脚血。又復此人能作十惡業常是殺者,能為我故殺,如是三種因緣不清淨肉不應食。有三種淨肉應食,若不故見、不故聞、不故疑應食。若不見為我故殺、不聞為我故殺、若不見家中有頭脚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殺者,乃至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是三種淨肉應食。若作大祀處肉不應食。何以故?彼作如是意辦具來者當與,是故不應食。若食如法治。」(CBETA 2020.Q1, T22, no. 1428, p. 872b2-17)

彌勒菩薩所説的《瑜伽師地論》中的大乘菩薩戒條,並沒有禁止食用肉食和五辛。按律典,佛弟子可以食用三净肉,也不禁五辛。菩薩是否必須不吃葷腥,包括三净肉,並不是經論和戒本裏面的通論和定論。

 

3.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悲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 自佛弟子及外道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 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他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若佛子! 有佛經律大乘正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修繕曇雜論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彌勒菩薩五部大論之一的《瑜伽師地論》是瑜伽行派的根本論典,將瑜伽師修行實踐的依據和方法,分出十七地,詳述聲聞、獨覺及菩薩三乘的境、行、果。《梵網經》將二乘修行人説爲「二乘惡人」,將解脫道與外道邪見和俗典并列,是一種非常極端的教導,與《瑜伽師地論》等大乘經論的説法完全矛盾。

《大唐西域記》卷2 :「而開蒙誘進,先導十二章。七歲之後,漸授五明大論:一曰聲明,釋詁訓字,詮目疏別。二工巧明,伎術機關,陰陽曆數。三醫方明,禁呪閑邪,藥石針艾。四謂因明,考定正邪,研覈真偽。五曰內明,究暢五乘因果妙理。其婆羅門學四吠陀論:(舊曰毘陀,訛也)。一曰壽,謂養生繕性。二曰祠,謂享祭祈禱。三曰平,謂禮儀、占卜、兵法、軍陣。四曰術,謂異能、伎數、禁呪、醫方。」(CBETA 2020.Q1, T51, no. 2087, p. 876c16-24)

若按《梵網經》,玄奘大師所學的内容,豈不是都是屬於外道俗典的内容?

 

4. 若佛子! 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自作況教人作。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按印度風俗傳統,人去世之後是火葬或水葬,不是土葬,何來中國人土葬用的棺木?!《梵網經》的作者明顯不懂印度習俗。

 

5. 若佛子! 以惡心故、為利養故,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歌詞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蠱毒,都無慈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瑜伽師地論》等大乘經論教導菩薩應當廣學五明,也就是一切法,以利益衆生:

1.《瑜伽師地論》卷三十八:「如是一切明處所攝,有五明處: 一、內明處,二、因明處,三、聲明處,四、醫方明處,五、工業明處。菩薩於此五種明處,若正勤求,則名勤求一切明處。」

2.《瑜伽師地論》卷十五: 農,商,事王,書、標、計度、數、印,占相,咒術,營造(雕塑),生成(豢養六畜等),防那(紡織、編織、縫纫),和合(調解諍訟),成熟(飲食業),音樂等十二種均屬此。」

菩薩廣學一切法,瑜伽戒本强調的是學習的發心和動機,不是具體所學的内容,如果發心是善,學習調製毒藥有何不可?如果發心不善,還有不知多少惡行惡法都應該被列入禁止學習的範圍之内。

 

6. 若佛子! 以惡心故觀一切男女等鬪,軍陣兵將劫賊等鬪,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叫伎樂之聲,不得摴蒲圍碁波羅賽戲彈碁六博拍毬擲石投壺八道行城,爪鏡蓍草楊枝鉢盂髑髏而作卜筮,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印度人怎會有「琴、瑟、圍棋」這些娛樂以及「投壺」這種中國古人的遊戲?《維摩詰經》中,維摩詰居士出入酒館妓院度化一切階層各式衆生,如果不知世俗人的技藝和娛樂,要如何在世間度眾?這條戒律明顯是為出家人所制定。

 

7.「若佛子! 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常用楊枝澡豆、三衣瓶鉢坐具錫杖、香爐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 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時於諸佛菩薩形像前,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坐。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結夏安居一一如法。若頭陀時,莫入難處,若國難惡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得入。若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諸難處悉不得入。 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根據印度佛教史,佛陀涅槃之後的二百年,印度佛教不曾出現任何佛像或菩薩像,阿育王建造的只是紀念佛陀的佛塔,上文要求頭陀要隨身攜帶「佛像菩薩形像」,明顯不符歷史,證明《梵網經》不是源自印度的經典。

 

總結:前一篇文章提到《梵網經》的一些問題,比如其中很多戒條對現代人來説完全不切實際,也無法遵守,有些則明顯是為出家眾制定,與在家居士毫不相干,這一篇舉出幾個具體例子給大家參考。如前篇所説,受持菩薩戒應該首先參考「瑜伽戒本」的内容,「瑜伽戒本」緊扣菩薩道的精神而不是著眼于戒律的表相,其内容與印度佛教的戒律相符,比如沒有禁止食用葷腥的戒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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