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菩提路》(第十三篇之一):性醜聞——正覺同修會真正的「密意」? 

 

 

序言

2020年發表的《我的菩提路》(四)一文裏面,被訪者D 師兄提到正覺同修會的「開悟聖人」借「指導你開悟」、「幫助你培植開悟福德」為理由,藉故親近女學員、要求交往:

第一種情況:我知道有年輕女性學員,被年長男性「開悟聖人」,以「前輩好心給你指導盲點」為理由,邀請私下單獨談話。談話其實就是直接指導關於禪三的内容,比如會跟你説:「禪三內容我全部都知道啦」、「你禪三怎麼問答可以都告訴我」、「我在禪三都是這樣這樣回答」、「禪三問你這個的時候,你不該這樣回答,要那樣回答」。

然後男方就開始暗示想要跟女方「做朋友」!這樣的情況其實很多,有女學員拒絕「被指導」,就遭受這類男性「開悟聖人」報復性酸言酸語,説的很難聽,比如:「我看你不會錄取禪三的啦」。有女學員後來開悟了,男方就來邀功,藉機親近,令女學員不勝其擾。

《我的菩提路》(四)發表之後,台灣琅琊閣痞客邦網站在在2020-09-17發表【《山川異域、風月同天》(3):台灣學員對張X思文章的評論——三地菩薩蕭XX挑撥家庭關係?開悟聖人賣父求榮?】一文。

這篇文章下面的留言有更多學員揭露正覺同修會的性騷擾事件,性騷擾他人者大多是有身份、有職位的「開悟聖人」:

#18 訪客

有親教師上課的時候說自己老婆生日不知道送什麼好,大家趕快“買兄弟茶”--買名牌包送過去。還有親教師邀請年輕女學員單獨到他私人住家的,也有親教師暗示班上女學員是他前世老婆的。這些並不是陳大法官說的“小狗在我家院子尿尿”的小事,是和黑道用權力魚肉鄉民、上級用權力性騷擾下級、婚外情撩妹套路一樣的。這些不叫作“事相無關法義”,這些完全顯示正覺的修行方法不但沒有用,而且助長惡心惡行。

#89 訪客

關於豬哥事件,我們曾經都看過,在冬天洗碗的時候,當眾看到香積部長同修陳俊X老師,因爲洗碗手冷,藉機握住一位進階班師姐的手,說{冷嗎?}那位師姐也當下沒什麼反應。但我們看到這一幕都驚訝到不可自我,一個助教老師竟然與師姐觸碰,不是不應該嗎?既使是法眷屬也需知男女有別,需要尊重個人意志嗎?平常也常常黏在她身邊,還特別安排工作給他多曝光。

唉,請香積部長要多管管自己同修啊!

#94 訪客

93樓:聖人騷擾小妹妹真的很可惡,比職場利用權力騷擾女部署還可惡!因為女學員除了懼怕聖人會在禪三報名上對她們不利,還會因為聖人光環而不敢對他們斥責,甚至因為蕭那套“要尊敬聖人”的“倫理洗腦”,會責怪自己對聖人起“惡心”。到最後不但不敢吱聲,還搞到去佛前懺悔還是精神分裂。

#98 訪客

進階班師姐被增上班助教握住手,當然不敢怎樣,不然是要斷了自己上禪三的路?這些有的沒有的老師,到導師小參室不經意的說一句“某師姐心性不好”,或是“某師姐對導師向心力不夠”,你就玩完。

#99 訪客

有人被性騷擾鼓起勇氣向戒律院大佬提出,戒律院大佬當場以“這種男女之事講堂不管”,就打回票了。。。

這一篇文章原本承接《我的菩提路》(四)上篇,但是由於過去一年有多位學員爆料正覺性醜聞,改成《我的菩提路》(十三),用系列文章的方式討論正覺同修會發生的性醜聞,本文標題的「性醜聞」,汎指正覺同修會學員爆料的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學員提供的爆料内容包括手機對話、信件、截圖等等,這個系列揭發的是幾宗資料最完整的個案。

 

什麽是性騷擾?性騷擾的關鍵點是「權力不對等」?

《我的菩提路》(四)與上一節摘錄的留言,揭發的是正覺同修會會内發生的性騷擾、性醜聞。

先定義「性騷擾」。

性騷擾與性侵、誘奸不同的是,性騷擾不需要涉及實質的身體觸摸和侵害。台灣在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指出:[1]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從上述法律條文可知,身體接觸不是構成性騷擾的必要條件,只要加害者傳送的資訊、表達的方式和内容,與性或性別有關,而且對受害者的尊嚴、心理、生活、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就足以構成性騷擾。[2]

除了在於無需身體上的碰觸與猥褻行爲,性騷擾與含有身體暴力的性侵,或是趁虛而入的非禮事件最大的差別是,性騷擾事件經常發生在彼此認識的對象之間,而加害者最常利用的是自己與被害雙方之的某種「權力不對等」狀態

由於權力不對等」,有權勢的一方向弱勢的一方,提出與性有關、或是與男女關係相關的暗示、要求,或是傳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信息,令對方感到被脅迫、被賄賂、被施壓,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和壓力,不敢直接指控受害者,屈服於加害者。

比如上一節裏面,正覺學員在留言區舉出的助教老師和「開悟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要求未開悟的女學員與之交往,或是藉故觸碰女學員身體,就是有權力的一方性騷擾弱勢一方的典型案例。弱勢的學員因爲害怕被有權勢的一方反告、抹黑,害怕失去上禪三「開悟」的機會,不敢提出指控。即使提出指控,團體爲了保護自己的聲譽,不是不處理就是選擇掩蓋醜聞。

下面是一段來自「關鍵評論」網站的一篇文章,點出「權力的不對等」在性騷擾事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3]

有的人以為「只要碰觸身體就是性騷擾」,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性騷擾的定義不只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還有更多條件——簡單來說,就是「利益交換」或「敵意環境」。前者係指以性作為賄賂或脅迫的手段,例如告訴對方跟自己上床的話就能升遷,或者威脅對方若不共進晚餐可能會無法畢業;後者則指騷擾行為塑造了不友善的環境氛圍,致使被騷擾者感到恐懼不安,甚或對其工作、教育及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無論是利益交換或敵意環境,「權力關係的不對等」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意即,加害者透過自身的權力優勢,以騷擾的形式,對處於權力弱勢的受害者,施加或展現權力。在此,「權力」才是問題核心,之所以強調性或性別,則有兩層意義:首先,試圖指出性或性別關係,本身即是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集體男性的性別權力優於集體女性(這種談法有它的侷限,稍後說明);其次,則是揭露社會如何透過「性」,合理化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性騷擾從古至今都存在,不是這個年代突然冒出來的「新興罪惡」,過去國家不曾立法懲處,因爲在傳統的父權社會裏面,每個人從小就生活在男强女弱的「權力不對等」的大環境裏面。現代社會男女平等意識抬頭之前,權力階級擁有向弱勢婦女「展現權力」的「天賦特權」,處於弱勢的婦女被性騷擾和性侵害亦無處控訴、無力反抗。

 

破斥男女雙修的正覺同修會不可能出現性騷擾、性侵害事件?

在過去這一年,見過聽過經歷過性騷擾行爲的正覺學員,在訪談和留言區揭發正覺的性騷擾事件,可是沒見過、沒聽過此類醜聞的正覺學員對此將信將疑。

不信,不止是因爲不曾經歷或聽聞,背後還有另一種比較複雜的心理。

正覺同修會破斥西藏密宗,其相關機構「正覺教育基金會」也一直從事保護婦女免受性侵的教育活動。正覺同修會裏面許多學員都參與「性侵害防治」專案,即使不曾直接參與過專案的學員,也替正覺同修會的「破密傳單」。正因爲性侵害防治與破斥密宗喇嘛雙修是正覺的「破邪顯正」、「護持正法」菩薩行的重磅主軸,學員自然而然地假設:正覺絕對不容忍也不會有性醜聞,若真有,也純屬個人操守問題,也會得到適當的解決。

今日回頭看,這是一個非常天真的假設!

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原本就極爲普遍,時刻發生在社會每一個階層、每一個角落的事情,任何人,不論男女老幼,不論年齡,不論職業貴賤,都有可能成爲不同形式性侵害的受害者。

台灣的「林奕含事件」與從美國掀起的國際反性侵害 「#MeToo我也是」運動,揭示的就是「性侵無處不在、無時不在」這個被民衆忽略的醜陋真相。

既然性騷擾、性侵害本就普遍存在,而權力不對等又是這類事件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一個尊卑意識强烈,階級分化的團體裏面,性騷擾的發生率自然比一個平等平權的環境更加嚴重、更加頻繁。

正覺一向將西藏密宗的性侵醜聞單純歸因為密宗的教義裏面有「通過男女雙身修行成佛」的説法(諷刺的是,正覺同修會法主蕭平實名下的「正智出版社有限公司」所發行的《山法》一書,就有大量時輪金剛雙身法内容與女性生殖器字眼),[4] 但是可是正覺從未深究强調「男女雙修」以外的環境因素,比如上一節指出的「權力不對等」。

男女雙修是以宗教教義將性侵行合理化的藉口,但是,即使是在沒有「男女雙修」的天主教教會,性侵犯、性虐待、性侵幼童案件也同樣存在,可見性騷擾與性侵案件的主因,不是「男女雙修」,是權力不對等。美國的《波士頓環球報》在2002年對天主教会性侵案展開詳細追蹤調查,引起廣汎關注,該報道在2015年被改編為一部電影Spotlight【香港翻譯為《焦點追擊》,台灣翻譯為《驚爆焦點》,中國内地翻譯爲《聚焦》】。

這部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講述記者一步步揭發教會内部的大量性侵兒童事件,樞機主教等教會高層在數十年間包庇性侵神父,在事發後將他們轉移到其他教區,助長他們在新教區繼續犯罪。在20世纪和21世纪教會内部的性侵事件範圍遍佈全球,不是單一國家和地區的個別案例,其普遍性駭人聽聞。

我們經常不假思索地認爲佛教徒深信因果,一定比普通人善良,事實上,佛門與其他宗教團體一樣,戒律的約束並不足以制衡人性之惡;反之,佛門與其他宗教團體同意存在權力兩極化和階級分化的現象,這種權力結構,給性侵者提供種種宗教藉口,而宗教團體在事件爆發之後,大部分選擇爲了維護團體聲譽,掩蓋真相,更甚者,直接污衊受害者和吹哨者。

本網站曾經連載過一個名爲《鳳凰嶺驚夢》系列,這個系列文章的作者揭發他親身經歷的佛門中一起非常矚目的佛教領袖性侵比丘尼事件。其中,某法師性侵多位比丘尼、吹哨者揭發真相之後,被污衊為「分裂團體、搞臭師父」的壞分子。

針對這一宗性侵醜聞,釋昭慧法師曾經撰文評論。她在《痛定思痛:解析佛門中的「結構性罪惡」》一文中指出,佛教團體中的性侵案件植根於「權力不對等」:

我常說:許多佛門中人,出家後往往性格大變,不出家還沒那麼「變態」,原因即在於佛門中「僧尊俗卑」、「男尊女卑」的觀念作祟,誘令僧尼二眾雙輸──成為「既自卑,又自大」的矛盾綜合體。 若在性別、僧俗別之外,再加上了職級尊卑,這就成了日復一日的「魔性訓練」,讓自視尊貴者將卑微的一方予以物化,讓對方成為自己的「池中之物」。

。。。強化「尊卑意識」的佛門規制,確確實實是容易令人長養魔性的毒藥,使得A僧即使過往秉性純樸,資質優越,依然在「尊卑意識」的長期浸淫之下,不覺「中毒」而魔性大發。。。

也就是説,佛教團體未必更清净平等,反而因爲「僧尊俗卑」、「男尊女卑」的傳統,扭曲人性,滋長邪惡。[5]

正覺同修會裏面的權力不平等以及尊卑意識,絕對不亞於西藏密宗或是任何爆發性醜聞的宗教團體。

正覺的權力不平等來自「明心菩薩VS未明心菩薩」的權力兩級化。正覺的親教師職位與絕大部分的中高層幹部職位,都只能由「明心菩薩」擔任。「明心菩薩」高高在上,手握權柄,人脈暢通,上達天聼、深諳會内的「游戲規則」,不但可以私下論法、還可以論神異、論境界、論往世身份。

有職權的「明心菩薩」以及親教師,可以主宰或左右「未明心菩薩」的升遷調度、累積福德的機會,禪三錄取的機會。因此,手握權柄者可以對無權無勢者予取予求,甚至長期對「下位菩薩」施加工作壓力、語言暴力、情緒暴力。所有參加義工服務的學員,被要求對「上位菩薩」聽話服從,有些人跋扈專橫到「下位菩薩」只要對他們提出疑惑、問題、建議,都會被職責爲「不聽話」、「沒有菩薩種姓」、「信根不夠」。

在這種氛圍裏面,上位菩薩、明心菩薩、親教師、助教老師,當然可以將未明心的基層學員「物化」,視爲「護持正法」的工具,或是滿足個人眷屬欲的對象。弱勢的基層學員面對不公平對待,甚至被性騷擾,既不敢怒也不敢言。

一個努力破斥宗教性侵的團體不等於自身可以免於宗教性侵。全力打擊西藏密宗的的正覺同修會與密宗在制度上相似多於相反,正覺與密宗的體制都有著鮮明的階級分化和尊卑分明特質——這種體制就像釋昭慧法師分析:扭曲人性,培養「魔性」。

我們當初不曾察覺「魔性」在我們身邊存在滋生,或許是因爲我們全神貫注「敵人」的惡,所以看不見自己團體裏面潛伏著同樣的「惡」。

這個性騷擾話題醖釀已久,兩岸學員爆料時都有提及,並非學員刻意誇大其實。摘除當初的輕信和假設,其實我們忽視一個事實:

性騷擾本來就普遍存在、無處不在。如果一個普通的團體(比如校園和職場)都有性騷擾性侵,正覺内部汎濫成災的宗教權威、宗教神話、宗教藉口,每一樁都給性騷擾的加害者提供了「正當的侵犯理由」和「正當的脫罪藉口」。

因被狼師性侵而自殺的已故作家林奕含的父親林炳煌醫生,曾經發表「關於性侵的六個真相」:

真相一,是強姦犯最普遍的特徵是:他們看上去無比正常,一點都不像強姦犯。

真相二,性侵在我們的社會大規模存在。

真相三,如果你想強姦一個人,整個社會都會「協助」你。

真相四,被長期虐待的受害者會「愛上」施暴者,不僅不罕見,還很常見。

真相五,強姦和激情無關,只和暴力、控制、羞辱有關。

真相六,不要責怪受害者不堅強,因為再堅強的人都可以被創傷摧毀。[6]

林炳煌醫生「關於性侵的六個真相」同樣適用於正覺:

真相一,性騷擾犯最普遍的特徵是:他們看上去無比正常,一點都不像性騷擾犯,他們甚至可能是衆人仰望的「明心菩薩」

真相二,性騷擾在宗教團體裏面大規模存在,只是很多人不察覺、不會辨識、不知如何反抗。

真相三,如果你想性騷擾一個人,只要你有開悟身份人脈有利用價值,正覺的「明心菩薩」和「戒律院」會樂於相信你、包庇你、寬待你。

真相四,被長期性騷擾的受害者如果相信加害者的謊言,不但不指責反抗,還會習慣他/她的掌控和要挾,以被「明心菩薩」看中為榮,為加害者找藉口,這種事情不僅不罕見,還很常見。

真相五,正覺同修會的性騷擾「往世情緣、廣結善緣、攝受佛土、無欲多情」無關,純粹是貪愛、控制、占有、玩弄的表現。

真相六,不要責怪受害者不夠聰明不懂拒絕,因為正覺一直告訴你要不疑,要忍辱,要服從,要調柔、要聽話,舉發只會換來宗教恐嚇和迫害。

 

打破沉默、説出真相

這篇文章醖釀良久。早在2020年就有學員私下報料,後來在琅琊閣網站上出現大量公開留言。一直沒有動筆,因爲性騷擾、性侵害是一個需要慎重處理的尖銳議題。

揭發真相不是希望讀者妖魔化加害者,不假思索地同情受害者。

性侵害本身是個人行爲,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包庇縱容的環境,性侵害無法持續不斷地發生。單純的揭發,儘管可以迫使加害者有所顧忌,迫使正覺同修會正視問題,但是要真正有效減少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的發生,構造這個環境的每一個人,都應該理解性侵害爲什麽發生?加害者的方式是什麽?他們給自己的藉口和「宗教理由」又是什麽?受害者爲什麽無力拒絕甚至不意識自己被性騷擾?宗教迷信和團體文化在性侵害事件扮演了什麽角色?爲什麽一個自稱「正法道場」的團體,從來沒有告訴我們這些事情的存在,從來沒有打算保護潛在的受害者?

爆料的學員都是經過慎重考量才選擇公開他們的見聞和經歷,説出真相的心情沉重且複雜。面對宗教性侵害,保持沉默是最安全的做法,揭發只會給自己招惹不必要的麻煩、揭發之後正覺同修會一定會爲了維護形象詆毀他人。但是如果我們曾經認爲揭發其他團體的性侵事件是義不容辭的事情,面對自己團體内部的醜聞,如何能夠一言不發,置若罔聞?

説出真相,是必須踏出的第一步。

以下總結大家決定揭發正覺同修會性醜聞的幾大原因:

原因1.正覺同修會的侵事件中,加害者的採用的手法和宗教藉口都非常類似,他們的行爲不是偶一爲之,只要沒有後果,必然心存僥幸,一犯再犯。通過會内學員敘述的性醜聞事件,希望幫助潛在受害者辨識性騷擾與性誘騙者的常用「宗教藉口」,預防同類事件繼續發生。

原因2.:正覺同修會内部的瘋狂造神氛圍與正覺所批判的密宗,本質完全相同,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宗教迷信與宗教神話給加害者提供了合理化性騷擾的「特殊身份」和的「宗教理由」。

原因3.:這個系列文章所舉證的人,有自稱「觸證」的人,也有被蕭平實印證開悟的「明心菩薩」,他們貪欲汎濫、煩惱粗重,但是妄稱「開悟」,利用自己在正覺同修會的特殊地位誘騙騷擾他人。

原因4.: 正覺同修會面對「明心菩薩」的醜聞,選擇保護團體的形象門面,犧牲學員的利益。正覺自稱「唯一正法」,面對團體潛藏的「惡」,不但核心階層選擇隱瞞,許多「開悟聖人」同樣知情不報,袒護親眷好友,自掃門前雪,任由性騷擾事件不斷發生。

原因 5.: 正覺表面上設立「戒律院」處理糾紛,但是涉及民事和刑事罪責的性騷擾事件與性侵害個案發生之後,正覺並沒有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學員,對内掩飾性騷擾事件的存在和性質。正覺的不作爲、不保護,令犯罪犯戒者有恃無恐,令善良學員對潛在的傷害缺乏戒備警惕之心。

原因6.: 與正智出版社「偷盜十方財」相比,性騷擾和性侵的影響範圍或許較小,但是宗教性侵害裏面,受害者面對的是對信仰與人性的信任同時崩塌的創傷,加害者造成的身心傷害,可以持續很長時間,嚴重影響受害者的精神健康和生活品質。

原因 7.:正覺的性騷擾問題與其他宗教團體發生的同類現象同屬「結構性罪惡」,受害者和加害者同樣是「正覺體制」的受害者。造神封神、「開悟密意」、「福德換開悟」——三者構成一個爲所欲爲的「特權階級」,以及一個被宗教神話、開悟密意、偉大福德綁架的「下層階級」。

原因 8.: 正覺同修會多年來透過書籍、視頻、網站,在台灣以及兩岸三地的網路社交平台,替自己打造「全球唯一開悟團體」的神聖形象,標榜會内有600多位「明心開悟」的「菩薩摩訶薩」。作爲曾經為這個「形象工程」出錢出力的人,我們希望學佛人認清正覺的神聖形象與我們見聞的真相,如同黑白兩極。本系列舉出的性醜聞,是我們發現自己誤信宗教神話的最有力證據,證明蕭平實印證的「開悟」和「斷我見」純屬謊言,正覺同修會不是「大乘勝義僧團」,而是邪教中的邪教。

 

 

 

[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2] 性侵害定義指身處不同階段性 需求的兩個人之間的活動事件,凡是涉及性意涵的行為均被視為性侵犯行為。從嚴重性器官接觸到輕微 沒有肢體接觸,如帶著性意味的語言 表達或是窺視動作等的性侵犯行為均 可稱之為性侵害(Fall,1988;鄔佩 霞,1999)。台灣性侵害犯罪定義於 性侵害防治法第 2 條中規定:「本法 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 221 條 至第 229 條及第 233 條之犯罪」。刑法中指出,對於男女施以強暴、威 脅、恐嚇、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或性交者為強姦罪。性侵害犯罪依性騷擾的嚴重程度分為五類: 性別騷擾( gender harassment):係關於強化「女生是第二等性別」的言語或行為;性挑逗 (seductive behavior):不受歡迎、不恰當或含有挑逗、攻擊意味的口頭 或身體上的冒犯行為;性賄賂 (sexual bribery):以性行為或服務作為交換有利於工作條件;性要脅 (sexual coercion):以威脅或強迫方式,獲取性行為或性服務的行為;性攻擊(sexual assault):具有傷害性或凌虐性的性暴力和性行為 (Fitzgeraid,引自林勝義,2003)。 整合學者對於性侵害定義為「性侵害 不單是指性器官與性器官的直接插入,凡未經過雙方同意以異物插入性 器官或肛門等感覺與性有關的活動, 或是以權力或地位來施壓等行為,且是違反法律的皆算是性侵害」。由此看來,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 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且性侵害為一特殊犯罪,它不僅是一種性犯罪, 更是一種暴力犯罪,在犯罪過程中,加害人可能會對被害人加以攻擊、虐待等殘酷之手段,導致被害人生 理、心理受創傷,甚而影響相關人 家庭破碎。

[3]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6775

[5]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0816-opinion-buddism-sexualharrasment/

[6]

林奕含父親:關於性侵的「六個真相」https://www.hk01.com/%E4%B8%AD%E5%9C%8B/93381/%E6%9E%97%E5%A5%95%E5%90%AB%E8%87%AA%E6%AE%BA-%E5%82%B3%E9%99%B3%E6%98%9F%E5%A6%BB%E5%AD%90%E6%9B%BE%E9%80%BC%E6%9E%97%E5%A5%95%E5%90%AB%E4%B8%8B%E8%B7%AA%E9%81%93%E6%AD%89-%E5%B0%8E%E8%87%B4%E7%B2%BE%E7%A5%9E%E5%B4%A9%E6%BD%B0

arrow
arrow

    瑯琊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