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覺佛法名詞辨正:「法處所攝色」是「五塵上的法塵」?
01. 法處所攝色 = 五塵上的法塵?
最近討論六入觀和五蘊觀的時候,有同修提出「法處所攝色」這個名詞。蕭導師和正覺親教師將「法處所攝色」定義為「五塵上的法塵」:
《正覺電子報》第103期 涅槃(六) (平實導師):無色界天是外道凡夫、佛門凡夫修得四空定者,死後往生之處所,並無天人之身,沒有色陰等十一法;故無眼等五色根與五塵等的十色處,以及法處所攝色(即緣於五塵上的法塵),只有精神狀態,即是意識住在四空定中。四空定,是說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
百法明門裏面,色法有11個——五根、五塵,以及法處所攝色。
「法處所攝色」是什麽?淺白的說,「法處所攝色」是五根無法了別、只能被意識了別的色法。「法處所攝色」有五種,其中的「定果色」是特殊的情況,菩薩以殊勝定力變現給衆生受用的「定果色」是五根可以了別的。
蕭導師上面這一段裏面標紅的話裏面,有兩個錯誤:
1.「法處所攝色」不等於「法塵」,精確的説法是:「法處所攝色」屬於「法塵」(法處)的其中一種。
2. 「法處所攝色」是一種法塵,但是,不是「緣於五塵上的法塵」,「法處所攝色」與五塵無關。
「法處所攝色」的定義,蕭平實導師過去一直錯解,直到正覺親教師在解釋唯識百法的時候才糾正,比如楊正旭老師在《三乘菩提概說》第24集「略說十八界」裏面就有説明有五種「法處所攝色」,[1]但是,正覺教團似乎沒有發現「法處所攝色」的正確定義與蕭平實導師在《涅槃》一書所説的「緣於五塵上的法塵」不是同一回事。
02.「法處」VS.「法處所攝色」?
「法處」是十二處之一,是意根的所對境,是意識所緣的相分,也可稱爲「法塵」。[2]
「法處」(法塵)包含四種法:
1.「法處所攝色」
2.心所
3.心不相應行
4.無爲法
什麽是「法處所攝色」?
據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法苑義林章卷五末所載,「法處所攝色」可以細分為五種,這五種色法都不是五根可以了別的,而是意識了別(緣)的對象(除定果色以外):
(一)極略色:亦名「極微」,古名「鄰虛」。「極」者,至極義;「略」者,小義,「極略色」者,即依假想觀,漸次分析色聲香味觸、眼耳鼻舌身等有質之實色,而令至極致,鄰次虛空,名為「極略色」。小乘有部宗立之為實物,攝於眼所緣之色處。然大乘唯識宗以之為假想之分析收於意識所緣之法處中。
(二)極迥色:極者,至極義;迥者,遠也。即依假想觀,分析虛空青黃赤白等無質之顯色,此色至遠,故名「迥色」。漸次分析此至遠之空界色至極微而難見,名為「極迥色」。此色非為眼識之所對,但為意識之所緣。
(三)受所引色:受,謂領受師教(即戒),所引發於身中之色,叫受所引色,亦即無表色也,謂這種色,無質礙之用,外相不顯,無所表對,故亦名「無表色」,而攝於色法之中,此乃小乘有部之義【請注意:無表色不是指表色上面顯示的氣質、韻味】。若依大乘唯識宗之說,受戒之時,與第六識相應之思心所,其隆盛之勢力,於第八識薰其種子,此「思心所」的種子,有防非止惡的功能(即防身語惡及發身語善之功能),故以之為戒體,而攝之於心法中。今且順小乘有部之義,名為無表色,彼宗以無表之戒體為色法故也。
(四)定果色: 又名「定所引色」、「定自在所生色」或「定所生自在色」,即由定力自在變現出之色法也。如八地以上之菩薩,為攝化有情,以威德力,變土砂為金、銀、魚、米等,供眾生享用,是為「定果色」,以勝定力,於一切色變現自在,故名「定自在所生色」。
(五)遍計所執色:依獨散意識虛妄分別所變現的空華、水月、龜毛、兔角等「無體法」,屬於無實事的色相,而為凡夫所執迷者,名為遍計所執色。用俗話説就是意識自己想象的風景、味道、音樂、檀香味、身體的樂觸。
03. 蕭導師如何混肴「法處」和「法處所攝色」?
用一個具體的例子説明正覺的錯解:
如果你問正覺的親教師:你的眼睛看著一幅圖畫,這幅圖畫上面的青黃赤白等顔色,這些顔色是眼根所對的色塵。那麽眼俱意識在這幅圖畫上根據顔色所了別的形色,表色、以及生起的各種名言概念…等等,應該歸屬於哪一界、哪一處?蕭導師在親教師會議上,以及正覺親教師在課堂上,都説這些内容屬於「五塵上的法塵」,也就是「法處所攝色」。
從上面「法處所攝色」的五種正確定義可見,「五塵上的法塵」是「法處」,但是不屬於「法處所攝色」。
那「五塵上的法塵」屬於十二處的哪一處?
比如你眼睛看著上面例子裏面的這一幅畫裏面的紅色,覺得畫上面的紅色是一種「桃紅色」,如果用上一節圖示的十二處分類法分類,「桃紅色」這個認知或概念,屬於「法處」裏面的「心所法」——是意識「想心所」的影像相分,不是「法處所攝色」。
如果這個「桃紅色」不是基於你的眼睛所見的顔色所形成的「眼俱意識」的了別,而是純粹意識在腦海裏的想像,這種情況下,這個相分屬於「遍計所執色」,是「法處所攝色」的其中一種,但是「遍計所執色」並不是「五塵上的法塵」,是意識的獨影境。
這裏請注意,上面例子是用眼所對的色塵做例子,但是「法處所攝色」不單指眼所對的色塵,而是指五根所對的色法(我們一般人所認爲的物質),包含色聲香味觸,比如八地菩薩變現的「定果色」,是由色聲香味觸組成的,不只是色塵而已。
04. 總結
「緣於五塵上的法塵」屬於「法處」,不是「法處所攝色」。
「法處所攝色」是另一個網絡隨意搜尋就可以查到的佛法名詞,正覺親教師在三乘菩提裏面有給出正確的定義,只是他們沒有發現正確的定義其實是否定了蕭導師在《涅槃》一書裏面的錯誤界定。
對於五蘊和六入的觀行來説,「法處所攝色」不是我們能夠觀察的對象,意識在色法上了別的韻味、氣質、和添加的種種概念,很多都是法處(比如想心所)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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