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比丘

身見(sakkaya-ditthi),或譯為薩迦耶見、我見。sa 是「有」、「虛偽」、「移轉」之義;kaya 意譯作「身」,聚集之義;ditthi是「見」、「邪見」之意。故薩迦耶見譯作「有身見」,即於五蘊和合之身,執著「我」及「我所」等妄見,「我見」即一般人所說的靈魂或輪迴的主體。

 

《雜阿含經》63經世尊告諸比丘:

 

「…比丘!若沙門、婆羅門計有我,一切皆於此五受陰計有我。何等為五?諸沙門、婆羅門,於色見是我,異我(我所),相在(色在我中、我在色中);如是受、想、行、識,見是我,異我,相在。如是愚癡無聞凡夫計我,無明分別。如是觀,不離我所,不離我所者入於諸根,入於諸根已而生於觸;六觸入所觸,愚癡無聞凡夫,生苦、樂,從是生此等及餘,謂六觸身(眼、耳、鼻、舌、身、意觸入處)。…」

 

由本經所示,由我(見)→我所→六根→六(無明)觸→言有(常見),無(斷見),有、無,非有、非無;我最勝 (勝過別人的傲慢),(我劣[自卑],)我相似(與人等同之我慢);我知,我見。若住於六(明)觸入處,而能厭離無明,能生於明。因此,若破除我見(身見),則能破除邪見,而我慢、煩惱所剩無幾。本經中所說「於色(受、想、行、識)見是我,異我,相在。」可以用譬喻來表示。

 

以色蘊,可分為四類我見(身見):

第一類為「色是我」,色如主人。

第二類為「色是我所」,色如僮僕。

第三類為「色在我中」,我如配瓔珞。

第四類為「我在色中」,我如置器中。

 

受、想、行、識四蘊亦各有如上之四類,總成二十身見(visativatthuka sakkayaditthi)。(請參見《雜阿含經》57、109經,及〈「身見」圖示〉)

 

經典中經常反覆提出「無我」,以便在觀念上消除身見,但必須修習止禪與觀禪,我見才能徹底清除。修至第一觀智「名色分別智」,明白色法、名法(受、想、行、識)只是隨因緣即生即滅(色法比名法多持續十七倍的時間),當然名色(五蘊)更不可能不消滅而留存到下一生,若能親睹名色生滅的實相(無常、苦、無我),即可暫時平息我見。若修完成第一輪十六觀智,我見則徹底清除,而體證初果。

 

經典不厭其煩地說「無我」,是直搗眾生的深沉的煩惱的根源(常見與斷見)。也針對印度人對「我」( atman )的常見,提出糾正。atman音譯阿特曼,原意為「呼吸」,引申為生命、自己、身體、自我、本質、自性,泛指永恆獨立的主體。佛教以實修的經驗,否定常(永恆存續)、一(自主.獨立)、主(當事者)、宰(支配者)等性質,而說atman是虛假、不存在、不真實。至於無因果論(偶然論)的斷見,在修至第二觀智「緣攝受智」,貫通三世因果的道理,即可破除。

 

 因為「無我」的理論顛覆傳統的虛假見解,不容易被瞭解,而修習止.觀禪乃至斷除身見非一般人所能輕易體證,因此,在部派佛教時期,諸部派嘗試說明「無我」與生死輪迴的關係。說一切有部立「人我」與「法我」,雖否定「人我」(個體生命之我),但承認「法我」(實體之我)為恆有。

 

犢子部、正量部主張「非即、非離蘊之我」,即非由五蘊假合構成(即蘊),亦非五蘊之外別有一我(離蘊),亦即主張我與五蘊具有不即不離之關係;經量部另有「勝義補特伽羅」之說。

 

對於外道及部派佛教所說之「我」,《成唯識論》卷一批判即蘊我(世間一般所說)、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所說)及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所說)。南傳《論事》〈補特伽羅論〉也批判「我」論。(《嘉義新雨雜誌》第34期)

身見圖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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