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篇(1):「法毘奈耶」與開悟密意有關?

 

01. 「法毘奈耶」與開悟密意有關?

法毘奈耶」是正覺同修會蕭平實導師自行創立的一條與「覆護明心密意」有關的戒律,內容是:

「如果不能善護明心密意,導致明心密意的洩漏;或為求世間名聲、財物利益,販賣佛法或公開明講大乘涅槃之密意,則是造作虧損法事、虧損如來的大罪業,成為違背佛陀的法戒─法鑰奈耶」。 [1]

蕭導師強調,違犯「法毘奈耶」所造的惡業,其嚴重程度超過違犯菩薩戒的十重罪。

每次禪三之後,正覺同修會的增上班上課,都會宣讀「善護密意」的條文,提醒明心學員「阿賴耶識心體之所在與功能,是明心之密意;若密意洩漏而為大眾所知,將造成正法迅速滅亡,故明心之菩薩應善護密意,使正法得以久住」。正覺的其他班級也定時宣導善護密意的重要性。

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

1. 蕭導師界定的「法毘奈耶」戒條,純屬自創,經論中「法毘奈耶」的意思是單純的「法」與「律」。  
2. 蕭導師為建立法歷經過去的經過和目的。

02. 「法毘奈耶」= 教授 與 教誡

「法毘奈耶」的梵文是dharma-vinaya。 Dharma 指佛陀的法,vinaya 指戒律,「毘奈耶」是vinaya的音譯。

「毘奈耶」又翻譯爲調伏,因為修行佛法可以達到遠離罪惡、顛倒、縛著、身心調伏的狀態。

在「法毘奈耶」這個梵文複合語裡面,「法」Dharma和「毘奈耶/律」vinaya 都是名詞。 蕭導師將「法毘奈耶」一詞中的「法」字當作形容詞,用來形容戒律的內容,表示有一條戒律,是有關正法的戒律

正覺的「法毘奈耶」雖然主要針對洩露明心密意,但是範圍很廣,包山包海,比如盜法也屬於「法毘奈耶」的內容。

經論中,「法毘奈耶」在兩種二種語境裡面,與開悟密意無關,也不是單指一個戒條。

一、指佛陀教法的整體。 佛法──佛陀的教法,可以分為教授與教誡兩類,分別稱為法(達磨dharma)與律(毘奈耶vinaya),合起來稱為法律、法戒、法過去的耶(dharma-vinaya)。 法毘奈耶與「正覺密意」沒有絲毫關係: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302〈39 難聞功德品〉:「舍利子! 非佛所得【法、毘奈耶】正法有滅沒相,諸佛所得【法、毘奈耶】無上正法即是般若波羅蜜多。 」(CBETA, T06, no. 220, p. 539, b4-6)
 
《大寶積經》卷50〈11 般若波羅蜜多品〉:「是故舍利子! 諸菩薩摩诃薩如是思已,當於大菩薩藏微妙法門,及以【聖法毘奈耶】,殷重聽聞受持讀誦,廣為他人敷演開示。 」(CBETA, T11, no. 310, p. 297, b22-24)
 
《解深密經》卷2〈5 無自性相品〉:「復次,勝義生! 如是於我善說、善制【法毘奈耶】,最極清淨意樂所說善教法中,諸有情類意解種種差別可得。 善男子! 如來但依如是三種無自性性,由深密意,於所宣說不了義經,以隱密相說諸法要,謂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 」(CBETA, T16, no. 676, p. 695, b9-14)
 
《瑜伽師地論》卷36〈4真實義品〉:有二種人,於佛所說【法毘奈耶】俱為失壞:一者、於色等法於色等事,謂有假說自性自相,於實無事起增益執;二者、於假說相處、於假說相依離言自性、勝義法性 , 勝義法性, 謂一切種皆無所有,於實有事起損減執,於實無事起增益執。 (CBETA, T30, no. 1579, p. 488, b9-15)

二、指在佛坐下或正法僧伽團體出家,歸依於佛的教法,遵循佛的「教授」(法)與「教誡」(毘奈耶)。 將法與律並舉是僧團發展的結果。 由於僧團規模越來越大,戒律自然變得日漸重要,地位與「法」等同。 譬如: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181〈33 謗般若品〉:「善現! 如是! 如是! 實由串習惡語業故,造作增長感匱法業。 於我正法毘奈耶中,當有愚癡諸出家者,彼雖稱我以為大師,而於我說甚深般若波羅蜜多誹謗毀壞。 」(CBETA, T05, no. 220, p. 978, b24-27)
 
《說無垢稱經》卷2〈3 聲聞品〉:「時無垢稱告諸童子:『汝等今者於善於善說法毘奈耶中宜共出家。 所以者何? 佛出世難、離無暇難、得人身難,具足有暇第一最難。 』」(CBETA, T14, no. 476, p. 564, a14-17)
 
《瑜伽師地論》卷19:「又如有一棄舍諸欲,於善說法毘奈耶中而得出家,心懷忿怒性多惡言,由忿所持不得自在,不數學處,動生違越,於諸智者同梵行所,屢以的言擊刺诃侵摈惱毀辱。 又如有一棄捨諸欲,於惡說法這奈耶中而得出家,入諸惡魔大痴見網,彼既入已流轉生死不得自在。 」(CBETA, T30, no. 1579, p. 383, c29-p. 384, a6)
 
《瑜伽師地論》卷29:「出家復有二種:一、於善說法毘奈耶中而出家者,二、於惡說法罷奈耶中而出家者。 於善說法罷奈耶中而出家者,謂苾芻、的位置芻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 又若自能出離身中所有一切惡不善法,當知是名真實出家。 於惡說法褲奈耶中而出家者,謂諸外道或全無衣或壞色衣,或塗灰等增上外道。 」(CBETA, T30, no. 1579, p. 447, b2-9)
 
《瑜伽師地論》卷61:「又於受持禁戒處所,建立三人。 一者、有人住惡說法毘奈耶中,受持禁戒。 二者、有人住善說法毘奈耶中,受持禁戒而有缺漏。 三者、有人即住於此受持禁戒而不缺漏。 初名下士,次名中士,後名上士。 」(CBETA, T30, no. 1579, p. 643, b23-28

總結:

從上面的經文可見,法毘奈耶(dharma-vinaya)一詞從來都沒有蕭導師自創的「洩漏正法密意的戒」這層意涵。 「法毘奈耶」是佛陀教法的總稱,指的是佛陀的教授與教誡,分別稱為法(達磨 dharma)與律(毘奈耶vinaya),「法毘奈耶」是「法」與「律」兩個名詞的並舉。

其實用常識思維,就知道佛法裡面根本不存在蕭導師界定的「法毘奈耶」禁令。

如果佛陀有制定這種有關洩露密意的「法毘奈耶」,洩露密意的後果又如此嚴重,應該每部經論,尤其是律典,都強調這條戒的內容,詳細解說,保護所有學法的人。 所有祖師大德,也應該有告誡、說明、和論述。

再來,既然蕭導師強調自己過去一直是大菩薩,一直教弟子證他的「密意」,他為什麼竟然不記得這條如此嚴重的戒律,最初弘法的時候,竟然一再對弟子明說「密意」?

按照蕭導師的理論,他這一輩子不愛葷食,是因為過去世出家所致,那麼他對「密意」的疏忽輕視,隨意送給弟子,是不是應該也是過去世的「習慣」,導致今生種子流注,所以一而再再而三違戒?

03. 蕭導師如何為自創的「法毘奈耶」自圓其說?

蕭導師的「經證」經常是幾個操作的結果:更改定義,偷換概念,移花接木,嫁接內容。

蕭導師在早期弘法的時侯,從來都沒有提過他的「法毘奈耶」,他一直是對弟子「明言阿賴耶識所在之密意」,使他們「明心見道」。 結果,被印證明心之學人,不少人對正覺的「明心見道」提出質疑,這些人後來被蕭導師界定為「悟後退轉」。 也就是說,正覺數次「法難」的原因就是蕭導師自己多次明說「密意」,犯了不知多少次他自己發明的「法毘奈耶」。

於是,蕭導師去經典裡面找原因,還在《正法眼藏─護法集》第447頁〈跋:呼籲及懺悔〉中公開懺悔,然後用下面一段文字和經文,證明佛法的明心見道有一個「密意」,而且這個密意是師父可以告訴弟子的,但假如弟子信力慧力不具足,就不應該讓他知道密意,不然會有悟後退轉以及許多不良的後果出現:

《入楞伽經》中,佛云:「諸菩薩摩訶薩欲勝證法如來藏阿梨耶識者,應當修行令清淨故。

若不修行令心清淨去除疑慢者,不應該使彼證解真心。 ... 反使疑慢未除的學人誹謗正法,成就地獄業。  
 
真如佛性乃十方諸佛無上甚深密意,樂求有境界有所得者,其信力慧力皆不具足,不應令悟,故世尊云:「
此如來心阿梨耶識如來藏諸境界,一切聲聞辟支佛諸外道等不能分別。  」
 
世尊又於開示阿賴耶識如來藏後,特別囑咐云:「
諸比丘從今以往,於不信前勿說此經。 求經過失者慎勿示之。 於尼乾子、尼幹部眾諸外道中亦勿說之。 (佛子)不恭敬渴請,亦勿為說。 若違我教,虧損法事,此人則為虧損如來。  」

我將上面這段引文分開三段解釋,爲了讀者可以分清經文和蕭導師的話,經文部分用藍字標示。

第一段,蕭導師引用的是菩提流支翻譯的《入楞伽經》:「諸菩薩摩訶薩欲證勝法如來藏阿梨耶識者,應當修行令清淨故」。

在菩提流支翻譯的《入楞伽經》裡面,清淨的是如來藏,「虛妄分別」的是阿賴耶識,「應當修行令清淨故」是說,經由修行將覆蓋清淨如來藏的「客塵煩惱」去除,才能成佛,不是在討論只有心地清淨沒有疑慢的人才能得到「正覺密意」而不會退轉。 這段經文,跟違反「法毘奈耶」成就地獄業,完全扯不上關係!

第二段,此如來心阿梨耶識如來藏諸境界,一切聲聞闢支佛諸外道等不能分別」,同樣出自《入楞伽經》。 上下文的意思是,如來藏是如來境界,二乘弟子和外道不能理解,只有菩薩摩诃薩能理解。 這句經文沒有指涉任何開悟密意。

「真如佛性乃十方諸佛無上甚深密意」是蕭導師自己的話,經論裡面的「甚深密意」,有多重意涵,可以指不了義的說法,或是難以理解的境界,不是他的「正覺密意」。

第三段,諸比丘從今以往,於不信前勿說此經...... 」出自《大乘顯識經》。

整部《大乘顯識經》沒有蕭導師所說的「真如佛性密意」。 《大乘顯識經》是清楚明白地顯示「識」(有時指阿賴耶識,有時指八識全體)運作的作用和原理,所以叫「顯識」經,沒有隱覆任何「密意」,連「密意」這個詞都沒有。

在《大乘顯識經》的經末,佛陀說:

如來法聚常住非斷,一切智者知而不為,我經無量勤苦積集智光,今說此經,此正法日為諸眾生作大明照,德譽普流一切智海,為能調心流注者,說此經所在之處請誦解說,諸天、鬼神、阿修羅、摩腦海裡羅伽,鹹悉擁護皆來拜禮,水火王賊等怖皆不能害。  
 
諸比丘! 從今已往,於不信前勿說此經,求經過者慎勿示之,於尼乾子尼乾部眾諸外道中亦勿說之,不恭敬渴請亦勿為說;若違我教,虧損法事,此人則為虧損如來。 諸比丘! 若有禮拜供養此經典者,應當恭敬供養是人,斯人則為持如來藏。
 
[2]

上文是強調此經非常珍貴,然後告誡弟子在「不信(者)前、求經過者、尼乾子等諸外道中、不恭敬渴請(的情況)」不要講述此經,否則就是「虧損法事、虧損如來」。

這種告誡很多佛經裡面都有,為的是顯示佛法的尊貴,不要隨意教導不敬的人,不是在暗示有蕭導師那個「密意」

也就是說,為了建立他自創的「法毘奈耶」,蕭導師用了業餘學人難以辨識的移花接木操作法:

1. 先預設自己的立場,將阿賴耶識的所在等同經論裡面的「真如佛性」,再將「真如佛性」等同他設定的「明心密意」;
2. 將「明心密意」與《入楞伽經》的經文嫁接,表示退轉是因為被告知「密意」的人沒有信力、慧力、福德、沒有去除慢心疑惑;
3. 將《大乘顯識經》的「此經」與「正覺密意」畫上等號,所以「勿說此經」的意思就變成「不能明說明心密意」;
4. 再把「明說明心密意」與經文中的「虧損法事、虧損如來」嫁接。

這個「不能明說明心密意」的戒律,被蕭導師界定為「法毘奈耶」。

後續,蕭導師不斷將罪業加碼,說違犯「法卻又意味著奈耶」的後果,比違犯菩薩十重戒還嚴重很多,又發明了一個「洩露密意導致佛法滅沒」的說法,罪大惡極。

將經論的文字按照預設立場,然後再「嫁接」經文的做法,是蕭平實導師一貫的「舉證方式」。 在法義辨正專欄的文章裡面,我已經舉了不少同樣的例子。

為什麼學員和親教師都不覺得這麼做有問題?

第一,正覺教導學員不要自己讀經,因為你讀不懂,只要接受蕭導師的說法。 所以大家認定「此經」就是「如來藏阿賴耶識」,久而久之習以為常,覺得經典是可以用這種「六經注我」的方式去理解,不知道這種行為是對經典的強解、誤讀、不敬。

第二,蕭導師給大家的暗示是:佛陀和大菩薩所寫的經論,內容都很隱晦,很多話都不直接明瞭地說,只有蕭導師一個人讀得懂,只有他才有資格解讀。 這其實跟基督教那種「我是神的特選使者,只有我能解讀聖典」的説法毫無分別。

04. 「法毘奈耶」是恐嚇學員的武器

蕭導師自創的法因為你不過奈耶,因為三次「法難」令他發現明說「密意」的結果就是被弟子質疑法義錯謬,所以他後來不止一次公開說要大家辛苦求得密意才不會退轉。 這跟商業行銷心理一樣:

將一件普通貨品的價碼標高,買家不但不減少,反而覺得高價購得的東西更有價值,而且一定不是贗品。

蕭導師自創法運算過去的視後,後續一再收緊對「密意」的控制,嚴控所有涉及密意的權力,包括親教師不可以代收「見道報告」,包括禪三上監香老師不可以未經允許引導學員、禪三需要簽署不洩露密意的宣誓書、要求助教老師監控親教師與學員的小參內容。

蕭導師自創的法毘奈耶,不是佛陀制定的戒律,是假造「戒律」恐嚇學員,確保正覺的「明心密意」不會脫離蕭導師的掌控範圍,確保所有獲得密意的人因為恐懼而不敢公開密意

既然純屬自創,學人當然無需恐懼,所簽的宣誓書也無效,真正的護法神也不會懲罰您。

但是,所有團體或個人都可能真的有依附的鬼神,如果您有顧慮,請三思後行。

鬼神未必可怕,正覺的學員被長期灌輸「為正法捨身捨命」的思想,又認定洩露「密意」導致正法滅沒,所以個別人可能會對他們認定的破法份子做出非常極端、非常不理智的行為。 所有想傳播「密意」的朋友,請慎重。

雖然正覺的「法毘奈耶」不是佛法戒律,但是拿著正覺密意诳惑他人,詐騙錢財,這種行為絕對有惡果。

至於佛教經論裡面「密意」一詞的正確意涵,會另開新篇詳細討論。

 

2020年4月18日首發於知乎

 


[1] 《正法眼藏─護法集》〈跋:呼籲及懺悔〉:【真如佛性乃十方諸佛無上甚深密意,樂求有境界有所得者,其信力慧力皆不具足,不應令悟,故世尊雲:「此如來心阿梨耶識如來藏諸境界,一切聲聞闢支佛諸外道等不能分別。 」世尊又於開示阿賴耶識如來藏後,特別囑咐雲..「 諸比丘從今以往,於不信前勿說此經。 求經過失者慎勿示之。 於尼乾子、尼幹部眾諸外道中亦勿說之。 (佛子)不恭敬渴請,亦勿為說。 若違我教,虧損法事,此人則為虧損如來。 」】《涅槃─下冊》,頁193:【上舉經文講的正是證悟後的轉依境界,由於許多人不懂轉依的道理,在沒有善知識攝受之下,縱使所悟真實,仍然不懂轉依的道理,短短一世之中即已退失而造作誣謗最了義法之大惡業,或者違背 佛陀的法戒─法毗奈耶─而求世間 名聲、財物利益,販賣佛法或公開明講大乘涅槃之密意,成為虧損法事、虧損如來之大惡業,不免如同往昔無數劫前的凈目天子、法才王子與舍利弗一樣,由於沒有善知識攝受而致轉依未成功,退失菩提而導致不信因果、無惡不造,因此墮入三惡道極久。 】
 
 
[2]  《大乘顯識經》卷2 (CBETA, T12, no. 347, p. 186, a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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